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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不同意妻子擅做主房子沒賣成還賠1萬5千元
2018-02-27 13:52:54 來源:黑龍江晨報  作者:張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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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東北網2月27日訊 為了方便女兒就近上學,哈市的王先生通過中介選定了一套二手房,簽訂合同並交付定金後,賣方李女士稱其丈夫不同意賣房,要求解除合同。王先生認為,李女士在合同上已代其丈夫簽字,自己也支付了定金,於是拒絕了對方的要求,並提出繼續履行合同。那麼,王先生與李女士簽訂的購房合同是否有效?王先生應該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妻子簽了賣房合同丈夫卻不同意賣

  『家裡的事兒都我一人說了算,這房子你跟我簽合同就好使。』2017年8月,李女士以家中『掌櫃的』身份與王先生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不料事後其丈夫拒絕賣房,李女士又通過中介找到王先生希望解除合同。王先生認為,簽訂合同時,他特地詢問了李女士關於該房屋的買賣其丈夫張先生是否同意,對方一再強調家裡自己做主,丈夫也同意賣房子。此外,雙方也是以自願原則簽訂的合同,李女士和張先生是夫妻關系,其可以代丈夫簽署買賣合同,因此房子應該賣給自己。由於雙方對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各執一詞,最終選擇通過仲裁進行調解。

  仲裁結果雙方通過調解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哈爾濱仲裁委辦案秘書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明確,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李女士自稱『掌櫃的』,是基於與其丈夫的日常生活習慣認為自己一個人做主賣房子沒問題,但從法律上說,案涉房屋是夫妻共有財產,必須夫妻雙方一致同意纔能出售。《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一)》也明確提到,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也提到,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由此可以推斷,王先生與李女士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但因李女士的原因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因此應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經過調解,李女士最終同意賠償王先生1. 5萬元並返還已經收取的2萬元定金,雙方同意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仲裁提示買賣房屋是大事一人做主不可行

  房屋買賣在老百姓的生活中是一件大事,由於家庭成員間的生活習慣,可能會由一個『掌櫃的』說得算,但類似房屋買賣之類的大事決策上,還是應當和配偶或其他對家庭共有財產享有權利的家庭成員商議,達成一致意見纔可以處置或出售。此外,買房者也應當注意對於有其他共有人的房屋進行仔細審查,確定房屋的出售是經過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責任編輯:楊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