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12月27日訊 房屋買賣中賣方對買方不履行通知義務並要求漲價,故買方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並雙倍返還定金。近日,哈爾濱仲裁委就受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今年1月,王女士和張先生通過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王女士將自有房屋出賣給張先生。但是此時的房屋還沒辦理房產證,雙方約定,在王女士辦理完房產證3 日內,張先生再交付房屋首付款。簽訂合同當日,張先生向王女士交付定金5 萬元。王女士的房產證辦理了4個月,但在辦理完畢時未通知張先生。當張先生得知此事時多次詢問,王女士均不予承認,且要求上漲房屋售價,張先生未同意。張先生認為王女士的行為表明其不出售房屋了,故申請仲裁,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王女士雙倍返還定金。
仲裁庭認為,該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真實合法有效。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王女士負有通知張先生房產證辦理完畢的附隨義務,並將已辦理下來的房產證拿給張先生查看、核實。王女士應當先履行其通知的附隨義務後,再由張先生交付首付款,張先生的履行義務是以王女士的通知義務為前提。經張先生多次詢問及催告,王女士均未承認其房產證已辦理下來,並要求漲價,但未與張先生達成合意,王女士的行為是明確的拒絕履行的意思表示,其行為違反了合同誠信履行原則,構成違約。最終,雙方解除合同,王女士向張先生賠償10萬元違約金。
責任編輯:王輝
熱點新聞
圖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