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3月29日訊(付建國 記者 佘雨桐 編輯 王艷)員工上班途中開車撞傷他人致殘,員工所在單位是否需要擔責?近日,黑龍江省大慶高新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胡某單位工程管理處賠償原告劉某各項損失合計211.2955萬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上班途中肇事,單位為何無法免責?記者采訪了該案承辦法官郭佳雪。據郭佳雪介紹,該案發生在2016年7月5日8時許,被告胡某駕駛私家車准備上班,在途中接到了其單位一領導的指示,要其去單位取土地使用證辦理其他業務。在去單位途中,胡某與駕駛摩托車的原告劉某相撞,致劉某傷殘。事故發生後,受害人住院治療127天,出院診斷為:『重度閉合性顱腦損傷』等16項。幾經溝通賠償無解後,原告起訴胡某及胡某工作單位,要求其單位承擔賠償款約220萬元。但胡某單位認為胡某交通肇事與單位無關,其駕駛車輛並非職務行為,拒絕賠償。
經計算,原告各項損失包括傷殘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等各項費用共計327.5651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該案系道路交通事故產生的民事損害賠償糾紛,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事故責任認定被告胡某負主要責任,原告負次要責任,雙方應按照責任比例承擔各自責任。因被告胡某是在受單位指示取土地證的途中發生事故致人傷殘,屬於正在執行職務期間,故應由其所屬單位工程管理處承擔民事責任。因交強險公司給付原告12萬元保險金,故應從全部損失中扣除,剩餘315.5651萬元按事故責任比例劃分,由原告承擔30%,由被告工程管理處承擔70%,即220.8955萬元。再扣除先前墊付的9.6萬元,被告工程管理處應給付原告賠償金211.2955萬元。
據此,法院作出判決。一審宣判後,在法定上訴期內,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