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4月20日訊(記者 佘雨桐 編輯 王艷) 4月20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全省法院2017年度審結生效的《 『墾稻12』植物新品種侵權糾紛案》等十大知識產權訴訟典型案例。
省農墾科學院為『墾鑒稻7號』水稻品種權人。該水稻品種在申請黑龍江省農作物品種審定時,曾使用名稱『墾稻12』。2012年1月10日,省農墾科學院將包括該品種在內的15個品種授權北大荒墾豐種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墾豐公司)獨佔實施許可,許可費總計為1100萬元。另墾豐公司曾於2014年因黑龍江省育桑農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育桑公司)侵害其『墾稻12』植物新品種權起訴過育桑公司,法院於2015年另案判決育桑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後2016年,經育桑公司申請,綏化市北林區農業委員會向其頒發了《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准予其生產『墾稻12』。育桑公司將其生產的『墾稻12』水稻種子向多家種子經銷店批發銷售。該水稻種子經鑒定與墾豐公司『墾稻12』為極近似品種或相同品種。
法院:育桑公司賠償墾豐公司150萬元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未經涉案植物新品種權利人同意,申請領取『墾稻12』的種子生產許可育桑公司證,生產銷售與涉案植物新品種權『墾鑒稻7號』相同的『墾稻12』水稻種子,育桑公司作為大型種業公司,重復侵權,主觀故意明顯,造成墾豐公司損失較大。據此判決育桑公司賠償墾豐公司150萬元損失。
據了解,植物新品種保護對鼓勵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種,促進農業、林業健康發展具有重大戰略意義。本案育桑公司未經涉案植物新品種權利人同意,在之前已經侵犯墾豐公司『墾稻12』植物新品種權的情況下,仍重復侵權,主觀惡意明顯,符合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本案的典型意義在於明確了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即在侵權人具有主觀惡意及重復侵權行為的情形下,可根據權利人要求判定侵權人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