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經過審議,決定對《黑龍江豐林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等5部地方性法規作出如下修改:
一、對《黑龍江豐林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保護區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實驗區,由管理局劃界立標,並予以公告。核心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管理局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經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二)將第十五條第一項修改為:『砍伐林木,狩獵、捕撈野生動物』;第二項修改為:『開墾、開礦、采石、挖沙、取土、放牧、采藥、建墳、打拉燒柴、燒荒等破壞植被的行為』;第三項修改為:『擅自移動或者破壞界標、標牌和各種設施』。
(三)刪去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表述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本條例未作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二、對《黑龍江呼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八條中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移動或毀壞標牌』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移動或者破壞界標、標牌』。
(二)將第九條修改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核心區。因科學研究的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研究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事先向保護區管理局提交申請和活動計劃,經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三)將第十一條中的『在實驗區開展參觀、旅游項目的』修改為『在實驗區開發旅游項目的』。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表述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本條例未作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三、對《黑龍江牡丹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六條第一項修改為:『砍伐林木、捕撈、狩獵野生動物、采藥、非法采集野生植物及其種子』;第二項修改為:『開墾、開礦、采石、挖沙、取土、燒荒、放牧、建墳』。
(二)將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核心區和緩衝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不得建設任何與資源保護無關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三條。表述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本條例未作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四、對《黑龍江南瓮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保護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核心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因科學研究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向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由管理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二)將第十六條第二項修改為:『狩獵、捕撈野生動物和水生生物』;第三項修改為:『放牧、采藥、燒荒、開礦、開墾、采石、挖沙、取土』;第五項修改為:『擅自移動或者破壞界碑、標牌和各種設施』。
五、對《黑龍江雙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核心區和緩衝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不得建設任何與資源保護無關的建築物和構築物,不得傾倒垃圾,排放污水、廢氣。』
(二)將第十八條第一項修改為:『砍伐、毀損林木』;第三項修改為:『狩獵、捕撈、傷害野生動物和水生生物,破壞動物遷徙通道和水生生物洄游通道,破壞野生動物的巢穴、繁殖區、棲息地』;第四項修改為:『勘探、開墾、開礦、采石、挖沙、取土、放牧、采藥、建墳、打拉燒柴、野外用火、燒荒等』;第五項修改為:『擅自移動或者破壞界碑、標牌等設施』。
(三)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處罰;對拒絕、阻礙保護區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保護區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龍江豐林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黑龍江呼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黑龍江牡丹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黑龍江南瓮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保護條例》《黑龍江雙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根據本修正案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款順序和罰則的文字表述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