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5月18日訊(記者 佘雨桐)5月18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哈爾濱市兩級法院近三年受理的非法集資案件情況及五大經典案例。

校園貸套走學生71萬元
2015年9月至2017年6月期間,李某以給予好處為誘餌,誘使哈爾濱市呼蘭區學院路附近的部分高校和大慶市東北石油大學等學校的學生,利用自己的學生身份,通過『名校貸』、『星分期』等網絡平臺進行貸款,再將貸款轉貸給李某,由李某負責償還。李某用此手段共計向24名學生吸收資金71萬餘元,造成損失37萬餘元。
呼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李某將部分款項歸還部分被害人,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依法認定李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理財產品騙走460人2.2億元
2014年8月至2016年6月,梁某在擔任望洲財富公司東北地區總經理、哈爾濱分公司負責人期間,受望洲財富公司法定代表人楊某某指派,在未經相關部門批准的情況下,通過報紙宣傳、發放宣傳單等方式向社會不特定人群宣傳其公司P2P理財產品,並根據不同期限約定7%-15%不等的年化利率,共向460人吸收存款2.2億餘元。返還利息549萬餘元,返還本金7311萬餘元,造成損失1.4億餘元,梁某獲利14萬餘元,所吸收存款用於放貸、還本付息、公司經營等。
道裡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梁某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數額巨大,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梁某系自首,可以對其從輕處罰。依法認定梁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父子聯手組織傳銷雙雙入獄
2016年4月,在逃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將其投資的『樂惠網TPP』更名為互聯國際的虛擬現金幣傳銷項目,並將該項目介紹給孫某,將孫某發展為下線。孫某為開展該項目在延壽縣成立了報單中心,專門從事該項業務。孫某先後到長春市、通河縣等地發展下線,傳銷虛擬現金幣,培訓並發展了劉某某等人為下線。孫某先後在通河縣存明賓館講解並發展傳銷項目下線,與劉某某在劉某某租住的通河鎮園丁公寓門市房共同講解、傳授該傳銷業務,培訓傳銷人員,發展下線。引誘並要求參加傳銷的投資人至少投資700元購買虛擬現金幣,獲得加入該傳銷組織的資格。並以加入該傳銷組織的投資人員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按發展下線的人數及購買虛擬現金幣的金額另作計酬和返利的依據,獲取高額回報為誘餌,誘騙他人加入傳銷。
孫某某多次陪同其父孫某到長春市、通河縣等地講解傳銷業務,宣傳傳銷虛擬現金幣,並在後期接替孫某從事傳銷報單中心工作,收取傳銷款,辦理注冊登記,為投資人購買虛擬現金幣。
自2016年4月至7月間,孫某在孫某某的陪同幫助下,在長春市、通河縣等地組織、領導傳銷,發展下線146人,涉案金額116萬餘元。劉某某在通河縣組織、領導傳銷,發展下線131人,涉案金額78萬餘元。
通河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某、孫某某、劉某某組織、領導以投資返利為名的組織,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購買商品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一定的順序組成層級,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的依據,誇大盈利前景,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加入,騙取財物。三人的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孫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組織層級較高,發揮作用較大,系主犯,應對全部犯罪承擔罪責。孫某某、劉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輔助作用,系從犯。三人在案發後均能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依法認定孫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認定劉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元;認定孫某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虛假投資理財項目騙走39人181萬元
2015年6月份以來,李某某(另案處理)在無任何實際合法業務的情況下,在哈爾濱市平房區僱傭相關業務人員,以哈爾濱瑞和鑫誠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名義向社會虛假宣傳該公司的投資理財項目,騙取集資者的資金。2015年7月6日至2016年5月28日,付某某在擔任哈爾濱瑞和鑫誠投資管理公司平房分公司副總經理期間,協助李某某從梁某某、高某某等39人處共騙取集資款人民幣181萬餘元。
平房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付某某在明知李某某經營的公司沒有實際經營業務從事集資詐騙行為的情況下,擔任公司的副總經理,協助李某某管理公司,參與相關集資活動,詐騙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被騙的錢款均沒有得到退還。付某某在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認定付某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違法項目騙走689人近5000萬元
2015年3月,陳某經張某邀請,在明知黑龍江省金宮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哈爾濱鼎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哈爾濱金宮玉珠寶銷售有限公司經營項目違法的情況下,擔任上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未經主管機關批准的情況下,面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並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方式還本付息。陳某任法定代表人期間,共向689人次吸收存款4916萬餘元,返還111萬餘元,造成損失4804萬餘元。陳某本人獲利2萬元。
南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伙同他人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公開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認定陳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