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實質是構建合理可行的秩序,一個政府,既是秩序的建立者、實施者,更應該是秩序的遵循者、保護者,政府崇尚秩序比公民崇尚秩序更關鍵。為了適應現代社會政治、經濟、法律、文化的快速發展和變化的趨勢,政府行政職能必須作出適當的調整,它必須適應中國改革之需要,在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上下功夫。既能反映出政府的效率,又能最大程度體現人民意志。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按照中國現行法律體系的制度安排,行政機關自身擁有較多的立法權限,同時又要承擔憲法和法律具體內容的實際執行,所以,應大力提高政府的法治化水平。重大決策聽證制度、重要事項公示制度、重點工作通報制度、政務信息查詢制度、重要程序遵循制度都應成為法治政府的目標追求。
一、建設陽光透明的政府。這是現代法治政府的目標追求,也是現代法治政府誠實守信的應有形象。一是政府非涉密文件要公開。政府制定的一般性政策法規,上級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都應按照法定的程序予以公告,由公眾申請或直接從政府網站查閱和復制。這關乎普通民眾的切身利益,關乎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關乎和諧社會建設。二是行政決策過程要公開。凡政府的重大決策事項都要公開,涉及公民切身利益或應被公眾廣泛知曉的事項要廣泛征求公眾意見,實行民主決策、科學決策、依法決策,這也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法理要求。三是政務活動必須公開。政府各部門的各項重大業務活動、重大財政開支都要以適當的形式予以公開,主動接受群眾、媒體、輿論監督,以便從源頭上預防違法亂紀行為發生。政府信息公開是一種有效的反腐方式已經被多數國家認同並使用。如果公權運行不透明,就會造成權力擁有者和權力監督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如果監督者無法獲取監督所必須的信息就很難保證監督是准確或有效的。只有將公權和其使用者置於透明的監督狀態之下,纔能保證監督權的准確行使。
二、建設權力受限的政府。政府的權力必須受到制約,政府的權力來源於憲法和法律的授權,這種授權使政府行使公權有了合法的依據,同時它也限制了政府的權力只能在授權的范圍內行使,否則就是越權,而越權是無效的行為,是要被追究責任的。公民通過自己法定的選舉權、罷免權、參政權、議政權、監督權、申訴控告權來展開對政府公權的制約和監督,形式靈活、渠道多樣。權力不受制約,必然會導致腐敗,有絕對的權力就會導致絕對的腐敗,這既是規律也是教訓。所以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監管制度,以確保國家和政府權力始終在人民手裡。
三、建設服務型政府。『服務型政府是指在公民本位、社會本位理念指導下,在民主制度框架內,把服務作為社會治理價值體系核心和政府職能結構重心的一種政府模式或曰政府形態』。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政府一直扮演著發展型政府的角色,這也是中國具體的國情決定的。黨的十八大以後,政府的功能定位已從管理走向治理,一字之差,道出今後政府首先是服務者,然後纔是管理者。政府的服務者身份是由政府權力本源決定的,既然政府權力來源於人民授權,它自然要為人民服務。服務型政府要創新公共供給服務機制,提高公共供給服務效率,按需提供服務,以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者單位:中共黑龍江省委黨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