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7月30日訊(記者 佘雨桐)哈爾濱市民張先生參加同學聚會後叫了輛網約車,結果卻被多繞行10公裡,張先生要求網約車平臺給予賠償。近日,哈爾濱仲裁委員會對該案給出仲裁結果,該約車平臺賠償張先生500元。
市民張先生參加同學聚會,聚餐之後考慮到飲了酒就使用打車軟件預約用車服務。張先生上車後便倒頭睡著,只有不到5公裡的路程,下車結算時收費卻高達50元。
次日,醒酒後的張先生認為司機王某趁自己喝醉繞行,便聯系打車軟件平臺要求提供車內監控和GPS行駛路線,並要求查看司機王某的駕照和車輛營運證件。
『經查看車內監控,我發現網約車司機王某與我聯系後應該是聽出來我已經喝醉了,所以在還沒接到我時就開始計費。原本飯店到我家只有不到5公裡的路程,王某卻多繞行10公裡,收費也達50元。』張先生介紹說。
張先生聯系打車平臺,要求打車平臺賠償500元。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隨後張先生依法申請仲裁。據哈爾濱仲裁委員會仲裁秘書介紹,司機王某作為承運人未按照通常路線而繞遠路增加費用,其侵害張先生的財產權利,張先生可以拒絕支付增加的費用,也可以拒絕全部運輸費用。仲裁秘書提醒,同時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此外按該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日前,哈爾濱仲裁委員會對該案給出仲裁結果,由約車平臺賠償張先生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