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6月27日訊(記者 佘雨桐) 哈爾濱市的張先生租賃某商場門面,商場在租期未到期且未通知張先生的情況下,將門面整體出售給王某,要終止租賃合同。張先生得知此消息後,以享有優先購買權,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為由向哈爾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近日,哈爾濱哈爾濱仲裁委員會給出仲裁結果:張先生主張優先購買權,請求確認商場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仲裁庭不予以支持,但張先生可以主張要求王某繼承履行原租賃合同。

2015年8月17日,張先生與某商場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張先生租賃該商場一樓四個門面中的兩個,租期2年,從2015年8月17日至2017年8月16日,付款方式為年付。合同簽訂後,張先生交付了第一年的租金。2016年5月,該商場在未通知張先生的情況下,將商場門面整體出售給王某,雙方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隨後商場通知張先生門面整體出售,租賃合同終止。張先生得知此消息後,以享有優先購買權,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為由向哈爾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本案中,買受人王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商場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並且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辦理登記手續的,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權的,不予支持。故張先生主張優先購買權,請求確認商場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仲裁庭不予以支持。
不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本案中,張先生可以主張要求王某繼承履行原租賃合同。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仲裁秘書王雨婷提醒,在房屋租賃過程中,承租人要了解自己享有哪些權利。不論是商鋪還是住宅,在租賃期內,出租人在交易房產前,需要提前告知承租人,以保證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如果買受人已經善意取得該房產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承租人可以主張買受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