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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辦法
2018-08-29 15:13:15 來源:東北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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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2015年12月18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18年8月24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為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選舉、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三條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努力奮斗!

  第四條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表決通過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省人民政府省長、副省長,省監察委員會主任,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等,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表決通過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含檢察長),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當選的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經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五條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個別副主任委員、委員,省人民政府個別副省長,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六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辦公廳主任,研究室主任,工作委員會主任,派出的人大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委員會主任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七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大興安嶺地區監察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大興安嶺地區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法職人員,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其他法職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第八條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任命機關組織。

  第九條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宣誓儀式應當奏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

  宣誓儀式根據情況,可以采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誦讀誓詞後,宣誓人應當自報姓名。

  對因故未能參加憲法宣誓的任職人員,應當另行安排。

  第十條全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進行憲法宣誓。具體程序由宣誓儀式的組織機關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李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