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鴨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調整論證諮詢的工作規范》和《雙鴨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引入第三方評估的工作規范》已於2018年6月26日、7月26日分別經市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和十一屆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
雙鴨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一條為了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規范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調整論證諮詢工作,根據《立法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地方立法工作實際,制定本工作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所稱重大利益調整論證諮詢,是指對立法中涉及的重大權利義務關系、利益利害關系的設定、變動等調整問題,按照規定的程序,邀請各方代表,進行專題論證和諮詢的活動。
第三條在地方性法規起草和審議修改過程中,涉及下列重大利益調整事項的,應當進行論證諮詢,廣泛深入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一)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間權利義務關系重大調整的;
(二)涉及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和經濟社會發展遇到的突出矛盾的;
(三)涉及有不同利益訴求群體之間的重大利益調整的;(四)涉及減損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對社會公眾有重要影響的;
(五)需要進行專題論證諮詢的其他重大利益調整事項。第四條在涉及重大利益調整事項的論證諮詢中,應當充分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領立法工作,堅持論證公開,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保障各單位、機關、團體、行業協會、專家學者、基層工作者、個人等通過多種途徑參與論證諮詢活動。
第五條地方性法規起草中涉及重大利益調整的,由承擔牽頭起草工作任務的部門或者單位組織開展論證諮詢的具體工作。
已列入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規草案涉及重大利益調整的,由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組織開展論證諮詢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開展論證諮詢工作,根據法規草案所涉事項的具體情況,可以采取論證會、聽證會、委托研究、諮詢、調研等形式進行。
第七條根據法規草案具體情況,可以邀請下列相關人員參加論證諮詢活動:
(一)市人大代表;(二)有關市機關代表;(三)有關人民團體代表;(四)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五)基層工作者和群眾代表;(六)有關行業協會代表;(七)其他相關單位和人員。第八條法規草案涉及重大利益調整,且有關問題專業性、技術性較強,需要進行可行性評價、風險評估的,應當召開論證會,聽取相關專業機構、專業人員的意見和建議。
對於綜合性強、涉及面廣的立法議題,可以分解成若乾專題,論證會參加人員按專業劃分就相關專題進行論證,如有重大修改意見需提交書面論證報告。
選擇參加論證會的機構和人員,應當注重專業性、代表性、均衡性,並充分考慮其社會代表性,保證論證會公平、公正。
第九條論證會舉辦單位應當在論證會召開十日前確定論證會議題和參加人員,並在論證會召開七日以前將論證會議題、時間、地點參加論證會的具體要求及相關材料交送參加人員。
論證會結束後,舉辦單位應當根據論證情況制作立法論證報告。
第十條法規草案涉及重大利益調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見分歧,對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權利義務有較大影響,人民群眾普遍關注,需要進行聽證的,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利益利害關系方的意見和建議。
聽證會應當公開進行,並向媒體開放,通過多方位宣傳保障聽證會的有效性,但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十一條在聽證會舉行前,聽證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召開部分報名人員參加的會議,介紹擬召開聽證會的基本情況、對法規草案的制定過程、聽證事項和聽證會的注意事項作出說明,了解與會人員的基本觀點。
聽證陳述人由聽證機構根據行業特點、專業知識和報名順序等,按照持不同觀點的各方人數基本相當的原則確定。人數一般不少於十人。
聽證會結束後,舉辦單位應當根據聽證情況制作立法聽證報告。
第十二條對於立法中遇到的重大疑難問題,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和社會生活中新出現的問題,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專業智庫等開展專項研究,委托單位或部門不得低於兩家。受委托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相關領域具有代表性和權威性,社會信譽良好;(二)組織機構健全,內部管理規范;(三)有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的研究力量,有較強的數據采集分析、決策諮詢和政策評估的經驗和能力;
(四)受委托單位或部門與此次涉及重大利益調整論證無關。
(五)具備開展專項研究所需的其他條件。根據工作需要,委托研究可以采取定向委托、招標等方式進行。接受委托的單位應當按照委托約定提交專項研究報告。
接受委托的單位不得將專項研究工作轉委托給其他機構或者個人進行。
第十三條法規草案涉及重大利益調整的,可以就特定問題或者事項向有關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專家學者、專業技術人員、社會組織、立法諮詢專家、行業協會等進行諮詢。
根據工作需要,諮詢可以采取書面諮詢的形式,也可以通過訪談約談等方式進行。接受諮詢的單位和人員可以出具諮詢意見書。
第十四條法規草案在擬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之前,在對法規草案中主要制度規范的可行性、法規出臺時機、法規實施的社會效果和可能出現的問題等進行評估時,應當提供論證諮詢情況。
第十五條論證諮詢後形成的論證報告、聽證報告、專項研究報告、諮詢意見書等立法論證諮詢報告和材料,應當作為研究法規草案修改完善和做好相關立法工作的重要參考。
法規草案提請起草機關審議或者提請法制委員會統一審議時,應當匯報、並制作書面可行性報告,說明立法論證諮詢工作情況。
法規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時,應當報告論證諮詢工作有關情況,並可以將有關立法論證諮詢報告和材料作為參閱資料印發會議。
第十六條法規通過後,組織論證諮詢的部門或者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將有關論證報告、聽證報告、專項研究報告、諮詢意見書等立法論證諮詢報告和材料向社會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提醒參與論證諮詢的單位及個人,對在論證諮詢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七條論證諮詢所需經費,納入市財政預算,從立法經費中列支。
第十八條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