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5月2日公布《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行政執法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出臺《規定》旨在規范和保障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行政執法職責,正確實施行政處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
《規定》共8章49條17個附件
其中第一章總則部分:
明確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行政執法的主體為各級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對違反有關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明確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建立行政執法督查制度,上級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對下級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實施的行政執法進行督查;
明確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執法人員培訓、考試考核、資格管理和持證上崗制度。
第二至七章以行政執法辦案為主線明確執法程序,全面規范管轄、立案、調查取證、約談、聽證、決定、執行等各環節的具體程序要求。第八章附則對有關概念進行解釋。
《規定》明確,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管轄。國家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依職權管轄應當由自己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及全國范圍內發生的重大、復雜的互聯網信息內容行政處罰案件,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依職權管轄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復雜的互聯網信息內容行政處罰案件,市(地、州)級以下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依職權管轄本行政區域內的互聯網信息內容行政處罰案件。
為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定》還明確賦予案件當事人『申請回避』『陳述、申辯』『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並明確了聽證程序。
國家互聯網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強調,《規定》的出臺對統一網信執法證據標准,規范網信行政執法行為,提高網信執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義。各級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應當嚴格執行《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法行政,執法辦案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法律法規規章適用准確適當、執法文書使用規范。
統一協調
《程序規定》的出臺,不僅意味著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的行政執法程序從此有章可循,也標志著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的執法工作正式進入『統一協調執法』的時代。
在此之前,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職責相對分散,2011年修訂後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針對不同領域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的管理就有所規定,其第十八條指出:『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國家安全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互聯網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
但如《管理規定》第六、二十一、二十八條所述,《管理規定》也要求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符合電信、互聯網視聽節目、網絡出版等服務領域的監管要求,因此《程序規定》的出臺是否就意味著將前述已有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涉及互聯網信息內容的執法都需要參照《程序規定》執行,仍然需要進一步的澄清。
面面俱到、兼收並蓄
作為《網安法》下第一部專門的執法程序規定,《程序規定》一改以往執法程序『形銷骨立』的立法風格,結構上參考訴訟法等法律的體例,內容上更為『豐滿』。
《程序規定》開宗明義地在首章『總則』明晰了基本原則與制度,而後以六章條款分別針對執法過程中的『管轄』、『立案』、『調查取證』、『聽證、約談』、『處罰決定、送達』和『執行與結案』等問題進行了具體、詳實的規定。
具體而言,在重申行政執法的基本原則後,《程序規定》就進一步明確了執法兩大方面的基本制度——行政執法督查制度與執法人員資格管理制度。前者要求下級執法部門應當接受上級執法部門的督促與檢查,在外部監督層面確保高效執法;後者則針對執法隊伍的培養,對執法人員提出了培訓考試(考核)、持證上崗的資質要求,在內部建設層面提昇執法水平。
而在執法程序的具體規定中,《程序規定》借鑒了訴訟法與基本行政執法的內容架構,將各個執法環節抽絲剝繭,為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構造了一套定制的行政執法程序。無論是對不同情況下不予立案的處理,還是調查取證中針對不同證據形式的特殊規定,《程序規定》都盡其所能地作出具體規定,為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指引。
內外兼修、透明執法
《程序規定》在具體執法程序方面的規定非常詳盡,為執法人員與行政當事人都提供了高度透明的執法流程與文件范本。
具體而言,一方面,《程序規定》將網信部門作為行政執法機關與行政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清楚界定,為行政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了切實的幫助。以聽證為例,《程序規定》則規定在作出特定類型的行政處罰決定前,執法機關有義務『告知當事人有舉行聽證的權利』;同時也要求當事人『應當在被告之後三日內提出……逾期未要求聽證的,視為放棄權利』。另一方面,《程序規定》還披露了行政執法機關內部所必須遵從的工作流程,為監督執法與當事人維護合法權益提供了必要的保障。例如,如上所述,《程序規定》第三章關於立案的規定中,不僅僅明確界定了執法部門啟動案件調查與立案的基本標准,更明晰了執法機關內部的工作流程,分情況具體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與處理情況,為監督執法提供了基本依據與保障。類似的規定還包括《程序規定》第三十一條針對調查終結後案件承辦人撰寫《案件處理意見報告》的相關要求。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除了《程序規定》本身的條款外,網信辦此次立法還公布了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執法中可能涉及的文件范本,並要求下級執法機關進行參照定制,顯著提昇了執法內容的透明度與監督執法的可行性,更有利於規范不同地區、不同級別的執法行為,維護網信部門作為互聯網信息內容執法部門應有的權威與公信力。
與時俱進、科學執法
除了前述的特征,《程序規定》還在調查取證方面引入了電子證據、網絡巡查、遠程取證等證據領域先進的概念與執法手段。
《程序規定》第二十條明確定義了『電子證據』。相較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程序規定》中的定義與互聯網信息內容的執法現實更為貼近。此外,我們理解,《程序規定》還通過不完全列舉的方式,以實際例證說明電子數據的具體類型,進一步增強了執法過程中認定電子數據的可操作性。
此外,第二十一條中涉及的『網絡巡查』以及第二十九條的『遠程取證』均是網絡執法領域先進的執法手段。我們注意到,在文化部2012年頒布的《網絡文化市場執法工作指引(試行)》中,就存在針對『網絡巡查』、『遠程取證』以及『電子數據分析與認定』的專章規定,且相關規定也具有較高的可操作性。盡管網信部門在其實際執法過程中所實施的網絡巡查與遠程取證,是否會對工作指引中的規定進行援引或者參照仍需留待實踐作進一步的明確,但引入證據領域前沿的執法手段本身已經體現了《程序規定》『與時俱進、科學執法』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