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述案例故事,分析法理人情。
貼近百姓生活,傳播法律知識。
樹立法治信仰,推進法治建設。
如何在別人的故事裡掌握有力的法律武器?
如何通過案情來龍去脈理解法律適用?

案例來源
本書所選擇的案例以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終審的案件為主,包括部分新類型案件、疑難復雜案件,但總體以常見典型案例為主,通過分析裁判思路,突出案例的可借鑒意義,促進引導類似案件的同案同判。本書正文共分為九章,每一章或節下均設導讀,幫助讀者快速了解該章或節所含的基本概念和概述性內容,章節下通過具體案例分析的形式,提煉出某類案件的基本裁判規則。
辛某與J煤礦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
(2013)七民終字第100號
(2015)黑高立民監字第36號
案情
2010年10月2日5時許,徐某在某煤礦十六井井下務工時,因工作原因與同在該井井下務工的胡某發生爭執。徐某用裝煤的鐵鍬擊打胡某的臀部時鐵鍬頭被甩掉,胡某搶過鐵鍬把,猛擊徐某的頭部,將徐某打昏,後徐某因前額部左側受鈍性外力作用,造成腦乾出血及小腦扁桃體疝死亡。徐某受傷死亡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對徐某進行工傷認定。徐某的近親屬辛某在上述刑事案件中作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向被告人胡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判決胡某賠償辛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合計264,587.50元。後辛某起訴至一審法院,主張某煤礦十六井所屬的J煤礦公司對徐某承擔僱主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對該訴請裁定駁回起訴。辛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辛某不服,申請再審。
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案件在法院判決後,產生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雙方爭議的法律關系,再另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本案中,辛某訴訟的案由為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該糾紛與法院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的糾紛同為侵權法律關系產生的糾紛。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已經確定侵權人對辛某進行賠償,辛某在該判決生效之後以同一事實又另行起訴,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故該爭議不屬於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
二審法院認為,業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已經判決胡某賠償辛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合計264,587.50元。現辛某基於同一事實主張J煤礦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屬於重復訴訟,不應當予以受理。一審裁定適用法律正確,辛某的上訴主張,無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再審法院認為,雖然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已經判決被告人胡某賠償辛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合計264,587.50元。但是按照《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第11條的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辛某主張J煤礦公司承擔僱主責任與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被告人胡某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並不屬於同一法律關系,故一、二審法院認為辛某基於同一事實主張J煤礦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屬於重復訴訟,裁定駁回起訴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裁判結果
撤銷原一、二審裁定,指令本案由一審法院進行審理。
裁判思路
我們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同一侵權糾紛已經被刑事判決,現被害人家屬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賠償,法院應否受理。
本案一、二審法院均以重復起訴為理由駁回辛某的起訴,從法律規定可知,雖然本案已經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進行審理,但辛某提起的訴訟與前訴並不相同,從當事人角度而言,前訴後訴的當事人並不相同,從訴訟標的而言,前訴系由胡某承擔刑事附帶民事責任,後訴系基於僱主即J煤礦公司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二者的訴訟標的不同,並不構成重復起訴。
民事糾紛與刑事犯罪交叉涉及民事權利的司法保護途徑這一問題,即是通過民事訴訟途徑保護民事權利,還是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是通過刑事追贓的方式保護民事權利的問題。刑事訴訟是國家通過審判權對犯罪嫌疑人予以定罪處罰的程序方式,屬於公法的范疇,其解決的是國家在追究犯罪和保障人權之間的平衡問題。而民事訴訟是國家通過審判權來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糾紛的程序方式,屬於私法的范疇,當事人可以自由地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除非這種處分行為損害了他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法規鏈接
《民事訴訟法》第124條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