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訊10月15日訊 綏化男子鄭某借車應酬卻不謹慎,酒後駕車肇事,致一車損毀一人死亡,肇事後還拋棄傷者逃逸,最後連累車主與其共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鄭某也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處兩年半的有期徒刑。
日前,43歲的鄭某為了中午應酬,特意向李某借了一輛小型越野車。在酒店喝了半斤白酒後,鄭某堅持要自行駕車回家,眾人勸阻無效,鄭某獨自駕車上路,行駛至交叉路口時發生側滑,與路邊停靠的車輛發生碰撞,之後又將人行道上行人宋某撞傷。車禍發生後,鄭某駕車逃離現場,被撞停靠車輛司機報警,並將傷者宋某送醫救治,後經醫治無效死亡。經交通部門鑒定,鄭某對事故負全部責任,肇事4天後,鄭某被警方刑事拘留。
經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被告人鄭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無證駕駛,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且交通肇事後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鄭某有兩次故意犯罪前科,依法可從重處罰。鄭某駕駛車輛車主李某作為機動車所有人,明知被告人不具有駕駛資格而將機動車借給其駕駛,對交通事故的發生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但李某主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賠償協議,除交強險賠償12萬元外,額外再賠償10萬元,取得諒解。故一審判決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鄭某不服,認為量刑過重,遂上訴。二審法院認為鄭某不具有駕駛機動車資格,致一人死亡後,且交通肇事後逃逸,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原審法院已考慮其有自首情節,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等減輕處罰,在對其量刑過程中已充分考慮其從輕、減輕、從重情節,故其上訴理由不成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