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25日訊(記者 佘雨桐)25日,在哈爾濱市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下,哈爾濱市香坊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王某某等17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王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16名涉案人員均獲刑6個月至20年不等有期徒刑。

17人黑社會組織8年間收取『保車費』500餘萬元
據悉,2010年至2018年7月期間,被告人王某某等17人先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為進出哈爾濱市主城區的超載大型貨車非法提供引路、領車『服務』,並在此過程中向貨車車主或司機收取一定費用,該組織收取保護費後均交給王某某統一管理和支配,王某某除用該款為組織成員發放工資、紅包及報銷各種費用外,還用該款對相關執法人員進行賄賂,為其組織成員購買、配備數輛轎車及對講機,以便於其組織成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以收取保車費為名共實施敲詐勒索犯罪57起,敲詐58名被害人錢款494.257萬元。
為順利收取保車費砸車、打人無惡不作
2015年12月20日,王某負責保護的7輛超載貨車被交警查扣後送到哈爾濱市呼蘭區利民停車場等候處理。王某將此事告知他人後,此人來到該停車場並向停車場負責人被害人李某索要被扣的車輛,李某表示沒有交警的正規放車手續不能放車,王某某因其目的未能達到預謀對其進行報復。
2015年12月22日,王某某指使他人攜帶砍刀、鎬把對停在該處停車場一輛本田商務車進行砍、砸。車輛被砸後,該車司機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經鑒定,被砸損車車損共計2455元。2016年1月,王某某為平息此事主動找到被害人並賠償其經濟損失。
2017年8月27日,哈爾濱市阿城區個體運輸戶被害人靳某給被告人張某打電話商量保車費價格事宜,張某告知其每次保車費不能少於200元,靳某認為張某所報價格過高表示不想保車了。後張某將此事告知王某某,王某某指使他人於當日15時到達靳某居住地附近,將靳某約至附近一家飯店門前見面。靳某來到飯店門前後,在飯店門前被毆打,造成靳某雙眼鈍挫傷。28日19時,靳某向公安機關報案。
銷毀證據損壞執法記錄妨害交警執法
王某某指揮他人在『保車』過程中通過采取提前駕車『遛道』及跟蹤、盯梢交警、路政人員出勤等方式帶領違章、超載貨車躲避監管和處罰。
2018年7月9日1時許,被告人紀某駕車在哈爾濱市南崗區西客站附近道路上跟蹤哈爾濱市交警支隊機動大隊民警所駕警車,後被民警發現,民警將紀某車輛截停並依法進行檢查,紀某拒不配合民警檢查,為防止民警發現其保車的證據故意將保車時所用的對講機摔壞,並造成輔警佩戴的執法記錄儀損壞,後民警合力將其控制並報警,紀某被接警趕來的哈爾濱市公安局站前治安分局治安大隊民警帶回處理。
偽造單位印章欺騙交警部門解除被查扣車輛
2018年6月期間,王某某為便於其團伙保車,指使他人聯系制假人員幫其偽造一枚黑龍江省道路運輸稽查總隊哈爾濱支隊的印章。該名制假人員為其偽造了1枚黑龍江省道路運輸稽查總隊哈爾濱支隊的印章,後王某某將該印章用於加蓋在路政部門處罰違章車輛的推送單上用於欺騙交警部門,使交警部門誤認為超載車輛已經路政部門處理完畢從而將被查扣車輛解除扣押。經鑒定,送檢的黑龍江省道路運輸稽查總隊哈爾濱支隊印文與樣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蓋印。
10月25日,香坊區法院對該案進行公開宣判,法院認定王某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偽造事業單位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依法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並罰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依法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並罰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依法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數罪判處佟某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依法判處紀某等13名被告人十三年至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幣四十萬元至一萬元不等罰金。
對公安機關扣押的部分供犯罪所用車輛及對講機依法沒收,上繳國庫;對扣押的『黑龍江省道路運輸稽查總隊哈爾濱支隊』的印章予以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