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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將出臺新規:取消外商投資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
2018-10-26 18:45:00 來源:東北網  作者:王春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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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東北網10月26日訊(記者 王春穎) 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了《黑龍江省營商環境建設與監督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中就打造高效透明的政務服務、健康誠信的市場秩序、公平正義的法治建設、強化細化監督保障和法律責任追究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

  大力優化政務服務,努力打造高效透明的政務環境

  《條例(草案)》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全面清理行政權力事項、證明事項;制定並公開權責清單和公共服務事項清單,將行政權力和公共服務事項的依據、行使主體、運行流程、辦結時限、對應責任等向社會公開,並實行動態管理;應當組織各級行政機關按照減少環節、優化程序等要求,建立行政權力和公共服務事項標准化工作規程;制定證明事項清單,逐項列明設定依據、索要單位、開具單位、辦理指南等內容,實行動態管理,並向社會公布,納入清單的證明事項應當互認共享。

  《條例(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務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首問負責、一次性告知、並聯審批、限時辦結制度;改進政務服務機構服務,建立前臺綜合受理、後臺分類辦理、綜合窗口出件工作機制和窗口關閉、暫停服務管理工作制度;建立預審諮詢服務機制,通過預約、輪休等方式,為服務對象提供錯時、延時服務和節假日受理、辦理通道;規范窗口工作人員管理;提高『互聯網+』政府服務水平,省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全省一體化網上政務服務平臺建設,推行跨部門、跨地區、跨層級政務信息共享;創新行政許可實施方式,實行市場主體投資項目多評合一、並聯審批;在各類開發區統一組織對一定區域內土地勘測等事項實行區域評估;對基本條件具備、主要申報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條件,但次要條件有欠缺的行政許可事項,先予受理並進行審查;推行行政許可權相對集中,依法設立的行政審批機構辦理的行政許可等事項加蓋本單位印章後具有法律效力,原實施部門不得重復蓋章。

  《條例(草案)》明確,加強稅費、金融、人力資源和信息服務,建立項目落地保障及機制,強化公共服務。縣級以上稅務部門服務窗口應當提供減稅、免稅、出口退稅等政策諮詢解答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並實行動態管理;應當鼓勵引導金融機構和融資擔保機構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場主體的抵押物折扣率;應當建立人纔培養使用、流動配置、激勵保障機制,完善高端創業創新人纔引進具體措施;推進市場主體供公務平臺建設,集中發布於市場主題相關的政策信息;完善與生產經營活動配套的公共服務設施;應當建立項目落地保障機制和承諾辦結制度,實行項目跟蹤服務責任制。

  著力建設良好市場秩序,努力打造健康誠信的市場環境

  《條例(草案)》中,明確市場主體地位和權利,強調依法公平對待各類市場主體,保障市場主體享受平等待遇。禁止頒布、施行歧視非公有制市場主體的政策措施。向市場開放的領域,民間資本均可進入。禁止設置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場主體。外商投資實施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取消外商投資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條例(草案)》還完善了市場主體登記注冊、退出便利化和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等相關內容。

  《條例(草案)》規定,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依法應當招標的項目必須招標,不得以任何方式規避招標、虛假招標,建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依法必須招標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納入全省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在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黑龍江)網站集中公示;規定清理清理中介服務事項,編制並公布中介服務清單,實行動態管理;鼓勵支持各類資本進入中介服務行業和領域;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自律性管理的約束機制。

  《條例(草案)》規范了政府招商引資行為,強化政府誠信、市場主體誠信、社會誠信,推動誠信文化建設。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在法定權限內制定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對招商引資對象承諾的優惠條件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和成果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網站公開,接受社會監督。行政機關應當保持政策的連續和穩定,依法作出的規劃、行政決定等不得隨意改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違約失信責任追究機制,適時開展政府違約失信問題的清理和整治。推進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設,完善信用紅黑名單主體的獎懲措施,建立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條例(草案)》要求制定並公布市場監管清單,加強市場監管,查處破壞市場秩序行為,確保市場健康有序。嚴格規范了行政機關民事行為和政商交往行為,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建立政府負責人與市場主體定期座談等溝通制度,協調有關方面幫助市場主體解決實際問題。

  深入推進法治建設,努力打造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

  《條例(草案)》全面規范了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清理評估,提高制度建設質量,起草或制定涉及市場主體權益的規范性文件應充分征求市場主體的意見和建議。市場主體認為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及其他規范性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損市場公平、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依法向制定機關、備案監督機關書面提出審查建議。

  《條例(草案)》就強化行政執法主體和人員資格管理,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全過程記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行政執法責任制等制度,從嚴規范行政執法行為。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在其法定范圍內實施行政執法。實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依法及時主動向社會公開有關行政執法信息,統一公示平臺,加強事前公開,規范事中公示,推動事後公開,接受社會監督。行政機關對市場主體開展行政檢查應當編制年度檢查計劃,明確檢查任務、依據、時間、頻次和具體方式等,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同一部門對市場主體實施的多項檢查能夠合並進行的應當合並進行。多個行政機關對同一市場主體提出檢查計劃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協調,明確由一個行政機關牽頭實行聯合檢查。

  《條例(草案)》還要求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等法定義務,健全糾紛解決機制,強化公共法律服務。依法規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行為,優化司法環境。

  細化強化監督保障和責任追究,保障《條例》有效落實

  《條例(草案)》規定,健全監督體系,強化營商環境建設監督機構職責,加大監督力度。完善評價考核機制,將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滿意度作為營商環境評價評價的重要內容,將營商環境建設與監督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體系,發揮考核導向作用。細化、嚴格對有關機關、營商環境建設監督機構、市場主體、公用企業、中介機構。行業協會商會及其工作人員損害營商環境的責任追究規定,確保營商環境建設與監督制度、機制、錯時真正得到落實。

責任編輯:張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