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10日訊(付建國 鄒影 記者 佘雨桐)八旬老人張某胸椎莫名疼痛,到家附近醫院進行檢查並做了手術,術後病情卻沒有好轉,她再次到另外一家醫院進行檢查,兩家醫院診斷結果卻不同。近日,大慶市高新區人民法院對這起醫療糾紛案公開審理,判處被告醫院賠償原告張某各種經濟損失共計77661元。
老人胸椎疼痛遭遇兩次手術
2016年,張某總感覺胸椎疼痛,兒女們帶她到家附近的醫院就診,經檢查被診斷為胸8、9、12椎體壓縮性骨折,一周後,醫生為張某做了行經皮椎體成形術。
可手術後,張某的疼痛感一點都沒有減輕。醫院再次為張某做CT檢查,發現張某肺部感染,又將張某轉入呼吸科治療,可治療了一段時間,張某的病情仍不見好轉,再次進行病理檢查,檢查結果傾向肺結核。
在醫院住了28天,花了近10萬元,可病情還是不見好轉。家人將張某轉入另一家傳染病醫院繼續治療,這次醫院確診她為胸椎結核,醫院為張某做了手術。這次手術做完後,張某的疼痛感明顯減輕,在醫院住了81天後,張某辦理了出院手續。現狀是雖不完全截癱,但仍不能獨立行走。
張某隨後將第一家醫院訴至法院。
首診醫院認為診療沒有過錯
庭審中,原告張某認為,被告的診療行為存有不當,具有過錯,給自己及家人造成巨大的身心傷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即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9萬餘元。
被告醫院辯稱,患者到醫院處就診,被診斷為胸8、9、12椎體壓縮性骨折,因患者年齡偏大而導致有些檢查不適宜,故無法查明具體詳情,而且當時已經告知患者的家人可到相應的具備檢查條件的醫院查明病因後進行治療,但是患者的家人拒絕進一步檢查,僅要求減輕目前的疼痛。患者出院以後,被另一家醫院診斷為肺結核。所以醫院的診療行為不存在過錯,患者目前不良愈後為患者自身的疾病發展所致,被告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醫院存在過錯被判賠7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相關醫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書認為,醫方對患者的診療行為構成過錯,醫方的責任比例為30%。
原告是城鎮戶口,經計算,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營養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91535元,被告應賠償30%的責任,即為57461元。
原告為此支出司法鑒定費10200元,以及被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損害,酌情確定精神撫慰金為1萬元。
法院據此判決,被告應予賠償原告的各項損失共計77661元,原告超出該部分的請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