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11月13日訊 為加強人口管理、有效進行人群健康狀況評價,以准確反映我省人口死亡狀況,及方便居民網上快捷查詢和辦理人口死亡醫學證明。近期我省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人口死亡醫學證明簽發和信息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我省擬建死亡信息庫,各級衛生計生、公安、民政部門三部門實現信息共享並定期進行校核。
擬建死亡信息庫三部門信息共享
擬建立健全人口死亡信息庫。衛生計生部門負責建立正常死亡人口信息庫,做好人口死亡信息登記工作的管理協調,監督檢查等工作。公安部門負責對非正常死亡人口在人口信息系統中添加標識,做好死亡人口戶籍注銷,意外死亡信息的數據交換與核實等工作。民政部門負責指導殯儀館建立健全死者火化信息檔案庫。
建立信息共享及校核機制。各級衛生計生、公安、民政部門應當按月提供或核對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和死者火化等信息,建立本部門跨區域非戶籍人口死亡信息交換機制,開展人口死亡信息比對核校工作,補漏查錯,確保人口死亡信息及時性、完整性、一致性。鄉鎮(街道)派出所民警、民政助理、鄉村醫生等應當及時向鄉鎮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提供在家死亡(含新生兒死亡)信息。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報告在家死亡和新生兒死亡信息。
《死亡證》遺失可申請補發一次
《通知》要求,民政部門憑據醫療衛生機構簽發的《死亡證》或由公安司法部門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證明辦理火化殯葬等手續,建立健全死者火化信息檔案庫,配合衛生計生、公安部門做好所轄區域火化信息的核對工作。
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或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是說明居民死亡原因和性質的證明。各地醫療衛生機構使用全國統一制定的《死亡證》,《死亡證》共四聯。
《死亡證》簽發對象:中國大陸死亡的中國公民、臺港澳居民和外國居民(含死亡新生兒)。
《死亡證》簽發單位:負責救治或正常死亡調查的鄉鎮級及以上醫療衛生機構(縣級以上醫院、急救中心、急救站,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等)。
未經救治的非正常死亡或醫療衛生機構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的,須經公安司法部門判定死亡性質,判定為正常死亡的,由負責到現場或調查的執業(助理)醫師簽發《死亡證》;判定為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門按照現行規定及程序辦理。《死亡證》簽章後生效。醫療衛生機構必須准確、完整、及時地填寫《死亡證》四聯(後三聯一致)及《死亡調查記錄》,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私自涂改。
死者家屬遺失《死亡證》怎麼辦?
可持有效身份證件向簽發單位申請補發一次。補發辦法:已辦理戶籍注銷及殯葬手續的,僅補發第三聯;未辦理戶籍注銷及殯葬手續的,補發第二至第三聯。死者家屬未曾在醫療衛生機構開具過《死亡證》的,家屬須持公安(派出所)或街道社區等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到轄區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進行補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