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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哈市四環內全面禁放煙花爆竹 禁燃區域賣煙花最高罰十萬
2018-11-26 16:14:00 來源:東北網  作者:印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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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東北網11月26日訊(記者 印蕾)26日,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記者從發布會上獲悉,《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將於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聞發布會現場。東北網記者 印蕾 攝

  四環路圍合區域絕對禁燃

  平房區、呼蘭區、阿城區、雙城區的禁燃區域由區政府自行劃定

  《決定》明確,市區四環路圍合區域(含四環路)、松浦鎮四環外區域、利民開發區、哈爾濱經濟技術開發區、機場路沿線區域(新發鎮、新農鎮、太平鎮),為哈爾濱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平房區、呼蘭區、阿城區、雙城區的禁燃區域由區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告,同時公布實施。

  此外,《決定》授權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由縣(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並向社會公告。

  《決定》還對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燃放煙花爆竹做出了特殊規定,《決定》規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本市行政區域內(也就是九區九縣市內)全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禁燃區域內禁止銷售煙花爆竹違者處以二萬元到十萬元罰款

  參照天津、濟南等多個禁燃成功城市的經驗,哈市在禁燃區域內都實施了禁止銷售的規定。《決定》第五條明確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禁止銷售煙花爆竹。

  在與上位法不抵觸的前提下,《決定》對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處罰額度調至為上限,第十條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處以五百元罰款;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處以五百元罰款。另外,未經許可燃放禮花彈、舞臺焰火、架子煙花或者組合煙花達到5000發以上的,因已構成了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對責任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在禁止燃放的區域內銷售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活動,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非法銷售的煙花爆竹及違法所得。

  新聞鏈接:哈爾濱市有關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的立法經過

  1994年初,市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 30名代表聯名提出《關於禁止在市區生產、儲存、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議案》並附法規草案,大會交由法制委員會審議。法制委員會審議後建議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批准此項議案立案,並責成市政府盡快擬定《關於禁止在市區生產、儲存、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1994年6月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了該規定,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於1995年1月1日起實行。

  1998年初,市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19名代表聯名提出了《關於燃放煙花爆竹實行限放而不禁放和修改有關規定的議案》,同年12月,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廢止《哈爾濱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主任會議提報),經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同時,市人民政府制定我市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規定,於1999年春節前頒布實施。

  2011年,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哈爾濱市經營和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廢止了1999年出臺的規定,在這個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哈爾濱市建成區內農歷十二月二十三至次年農歷正月十五期間,可以燃放煙花爆竹,現在哈市仍然沿用2011年辦法的限制時間、地點和種類。2017年市政府廢止了2011年的辦法,出臺了《哈爾濱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重新就哈市煙花爆竹管理作出相關規定。

  近幾年,隨著市民環保意識的增強和觀念的轉變,市民對控制燃放煙花爆竹、改善空氣質量的呼聲日趨強烈,呼吁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建議多達70餘件。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比較了全國19個比較大的城市,從2010年到2018年有關燃放煙花爆竹的立法情況,其中有16個城市做出了區域內絕對禁燃的規定。為順應民意,參考全國大多數城市的做法,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出臺了決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決定。

責任編輯:王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