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3日訊(記者 佘雨桐)房屋牆體多處裂縫遭業主投訴,建築商不服住建局處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3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了全省法院行政審判工作新聞發布會,通報了這起行政審判典型案例。
江蘇某集團公司系大慶市讓胡路區陽光嘉城三期的施工單位,該工程於2013年竣工,同年業主入住。2015年底,業主向大慶市讓胡路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投訴案涉房屋存在牆體、梁、樓板多處裂縫等質量問題。
2016年6月,江蘇某集團公司對案涉樓房裂縫問題委托鑒定,結論為『房屋樓板的裂縫為施工階段所致,屬非承載性裂縫,暫不影響結構安全。』建議對該樓板的裂縫進行修補整改處理,以保證結構的耐久年限及結構質量。該裂縫的修補整改,必須是有相應加固補強資質的施工單位實施。
2017年7月,該工程開發單位對房屋質量問題委托鑒定,結論為『房屋部分軸梁構件截面尺寸、樓板厚度、鋼筋間距、保護層厚度,均超出規范允許的偏差范圍,不符合規范要求。』
大慶市讓胡路區住建局就房屋質量問題多次組織業主與江蘇某集團公司調解未果,於2017年6月12日向該公司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後經調查、收集證據、現場檢查、告知、聽證、負責人集體討論等程序,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於2017年8月11日對該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處以工程合同價款4%罰款。江蘇某集團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讓胡路區住建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大慶市龍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江蘇某集團公司和工程開發單位委托所作的兩份鑒定報告,可以認定涉案工程出現的質量問題,是由於施工階段未按照標准技術規范施工而造成。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不按照施工技術標准施工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讓胡路區住建局對江蘇某集團公司處以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四的罰款,符合法律規定,其提供的立案審批表、處理審批表、聽證會記錄、會議紀要等證據,可以證明行政處罰程序合法,故被訴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判決駁回江蘇某集團公司的訴訟請求。江蘇某集團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