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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報六名被告人故意傷害民警曲玉權致死一案
2019-01-20 19:54:00 來源:東北網  作者:佘雨桐 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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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東北網1月20日訊(記者 佘雨桐 雷蕾)1月20日,記者從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哈爾濱市公安局道裡分局太平莊派出所民警曲玉權因執行公務,被王喜海等人故意傷害致死一案,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判後,備受社會輿論關注。為嚴謹、審慎、負責地回應網民和社會關切,該院立即組織人員對一、二審案件辦理情況進行評查,並向具體辦案人員進行深入了解,現將相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況

  2017年1月27日17時許,哈爾濱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到居民楊帆報案,稱有人在其經營的KTV進行打砸。哈爾濱市公安局道裡分局太平莊派出所接到指令後,派民警曲玉權、李振東出警處置。兩名民警欲將涉嫌違法的行為人丁景陽帶回派出所調查時,王喜海等人暴力攔阻,有分有合對曲玉權、李振東推搡、撕扯、掄拽、踢、咬並多次擊打曲玉權頭部、胸部、手部等部位。為阻止曲玉權、李振東呼叫增援及對現場錄像,王喜海等人多次試圖搶奪民警手機、執法記錄儀,後逃離現場,曲玉權阻攔未果倒地。17時14分,哈爾濱市急救中心接到急救電話趕到現場時,發現曲玉權呼吸心跳已停止,經采取急救措施後,確認曲玉權死亡。道裡分局遂對本案立案偵查,並委托黑龍江省公安廳刑事技術總隊對曲玉權的屍體進行檢驗。黑龍江省公安廳刑事技術總隊屍檢後,又邀請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法醫病理損傷處和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法醫病理室四名法醫進行復檢,嗣後對曲玉權死亡原因出具法醫學屍體檢驗鑒定書,載明:屍體有多處擦挫傷,左胸部第三、四、五肋肋軟骨交界處骨折。心髒冠狀動脈管壁節段性粥樣硬化形成,管壁增厚阻塞管腔(左主乾90%,右旋支65%)。病理診斷有冠心病(冠狀動脈粥樣硬化左主乾狹窄IV級、右旋支狹窄III級),心肌纖維急性缺血性改變,腦、頸髓水腫,腦實質內小血管漏出性出血,肺淤血、水、氣腫,局部肺出血。鑒定意見:面部及腿部軟組織損傷符合損傷部位受鈍性物體作用形成,徒手(包括足)作用可以形成。曲玉權符合在患有冠心病的基礎上,由於被人廝打致多處軟組織損傷、劇烈活動等因素引起冠心病急性發作死亡。李振東經哈爾濱市公安醫院診斷,面部多處軟組織挫傷,胸壁挫傷,頸胸部皮膚抓擦傷,左前臂軟組織挫破傷。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微博截圖。

  2017年5月2日,道裡分局以王喜海等人犯故意傷害等罪向道裡區檢察院移送起訴。道裡區檢察院提起公訴後,道裡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於2018年9月21日作出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王喜海等六名被告人犯故意傷害等罪,分別判處十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66萬餘元。

  宣判後,六名被告人均不服,以本案應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原判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未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抗訴。

  本院於2018年12月18日作出二審裁定,認為六名被告人所提上訴理由不成立,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准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本院評查意見

  本院經評查認為:被害人曲玉權依法履行職務時,各被告人采取廝打等手段阻撓其執行公務,導致曲玉權冠心病急性發作死亡,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嚴懲。但從王喜海等人實施犯罪行為所使用的手段、工具和打擊部位及傷害程度,包括法醫鑒定意見等方面來看,各被告人並無追求曲玉權死亡的主觀故意,曲玉權死亡系在患有冠心病基礎上因廝打等行為導致病發身亡。一、二審法院在定罪、量刑時已充分考慮了各被告人襲警應從重處罰的因素及上述其他情況,並結合各被告人的暴力加害程度和地位、作用,判處各被告人十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符合罪責刑相一致原則。本案一、二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在此,也要感謝社會各界對法院工作的關心、監督和支持!依據法醫鑒定意見、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等證據綜合認定案件事實,客觀分析危害結果及成因,理性對待並依法審理案件,是人民法院應盡職責。人民警察曲玉權為維護社會秩序,在依法履職過程中因公殉職,我們對其表示敬佩與痛惋,亦對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表示譴責與憤慨。網友們對案件的關注和評論反映了人民群眾對英雄的熱愛和尊崇,體現了對平安和諧社會的更高追求與期待。作為人民法院,我們將一如既往地忠實履行憲法法律職責,不斷提高審判質效,積極回應社會關切,依法公正辦好每一起案件,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責任編輯:王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