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日報3月1日訊
記者:《黑龍江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出臺後,作為龍江立法的『重頭戲『引起全國的廣泛關注,請問制定條例的重要意義、主要特點、立法過程和主要內容是什麼?
時鵬遠:重要意義:一是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深入推進東北振興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考察黑龍江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優化營商環境重要決策的必然要求。二是落實省委關於重塑投資營商新環境部署的重要舉措。三是省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履行職權、保障代表發揮主體作用的具體體現。四是促進我省各類市場主體健康發展的現實需要。
主要特點:具有重塑投資營商新環境的宣示性,具有糾正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引領性,具有從根本上改善營商環境的保障性,還有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破解黑龍江營商環境不優、從根本上深入推進法治建設,著力打造全面振興全方位振興好環境的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立法過程:省人大常委會將《黑龍江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確定為2018年立法計劃年內審議的重要立法項目,被省委常委會列為重要工作事項之一。省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主任張慶偉十分關注條例的制定工作,多次聽取匯報,提出要求,努力使條例把黨中央和省委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全省人民意志,使國務院的政策措施能夠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得到真正落實。省人大常委會黨組高度重視優化營商環境立法工作,黨組領導直接率隊赴省內外開展立法調研和學習考察,及時聽取工作情況匯報,對重要問題提出明確的要求和安排,並多次向省委報告法規起草和修改過程中的工作進展和重點問題。起草工作於2018年初啟動,原省政府法制辦牽頭,會同省政府企業和創業投訴中心、省工商聯等單位共同起草。省委黨校法學教研部、黑龍江大學法學院、省社科院法學所的專家學者參與了起草工作。同時省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提前介入,參與立法的各階段全過程工作。起草組認真學習研究中央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及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堅持問題導向,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積極借鑒省外先進經驗,開展了大量調研、論證、人民建議征集等工作。2018年9月,省政府提交條例草案。2018年10月、12月,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省人大財經委、省司法廳、省營商環境建設監督局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則,按照省委和省人大常委會黨組要求,在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專家論證、民主協商等工作基礎上,進行了大量和多次修改。2019年1月8日在北京召開專家論證會,近20位全國著名法律、經濟、文字專家為《條例》把關。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第八兩次會議審議,形成了《關於提請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黑龍江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的議案(草案)》,經2019年1月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表決,決定以省人大常委會為提案主體,提請省十三屆人大三次會議審議表決。2019年1月,在省十三屆人大三次會議期間,按照省委要求,條例草案經省人大代表審議、省政協委員討論,在第三次全體會議上獲得高票通過。
主要內容:條例共7章63條,主要規范了以下內容。
一、規范行政權力運行,提高政務服務效能,打造高效透明的政務環境。
二、維護市場良好秩序,打造公平競爭、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
三、深入推進法治建設,打造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
四、加強監督保障,確保條例落實。
記者:針對我省民營經濟偏弱的問題,《條例》是怎樣按照黨中央的決策部署,堅持『兩個毫不動搖』,為民營企業打造公平競爭環境,支持民營企業發展壯大方面制定的?
時鵬遠:《條例》一是在第一條規定『依法平等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二是第六條中規定,應當將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滿意度作為營商環境評價的重要內容;三是在第二十六條對非公有制市場主體的平等待遇作出規定;四是為了營造公平競爭環境,在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五條分別就建設社會信用體系、落實監管責任、維護市場秩序、多元化解糾紛作出規定;五是在第二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分別就政企溝通機制、制定涉企政策提前聽取意見、法律服務作出規定。
記者:優化營商環境,首要的是打造高效透明的政務環境。請問《條例》對於提高政務服務效能做出了哪些規定?
時鵬遠:優化營商環境,首要的是打造高效透明的政務環境。一是規定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依法辦事、公開公正、誠實守信、優化服務、廉潔高效和權責一致的原則,構建良好的人文環境,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運用互聯網、雲計算、大數據、區塊鏈等現代化技術手段,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二是明確優化營商環境的主管部門和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關於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職責,並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考核以及營商環境評價作出規定。三是規范行政權力運行,推進『放管服』改革,對下放權力、政府誠信、招商引資等進行了規范。四是提高政務服務效能,對推行『馬上辦、網上辦、就近辦、一次辦、我幫辦』工作機制,改進政務服務機構的服務等作出規定。五是提高政務服務質量,增強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的『幸福感、獲得感、安全感』,在統一、及時提供政策信息,加強基層便民服務,優化行政許可實施方式等方面,進行了相應規范。六是對標國際和學習省外先進經驗,降低要素成本,對納稅服務、保護小微投資者、獲得信貸、辦理施工許可、跨境貿易等作出規定。
記者:解決『新官不理舊賬』和『政府拖欠款項』問題成為《條例》出臺後最受百姓關注和好評的條款內容之一,請您解讀一下這兩項內容?
時鵬遠:針對『新官不理舊賬』問題,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新官必須理舊賬』,並對如何『理舊賬』進行了規范:(一)保持政策的連續和穩定,依法作出的規劃、行政決定等不得隨意改變;(二)履行與市場主體簽訂的有效合同,兌現以會議紀要、文件等書面形式承諾的合法優惠條件,不得以政府換屆、相關責任人調整或者當地政府政策調整等為由不履行、不兌現,或者遲延履行、遲延兌現;(三)因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責任導致有效合同不能履行、承諾的合法優惠條件不能兌現,給市場主體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四)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變規劃、行政決定以及合同約定、承諾的合法優惠條件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給市場主體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相應補償;(五)財政資金支持、費用減免等方面的現有政策規定與原政策規定或者承諾的合法優惠條件不一致的,按照有利於市場主體的原則執行。同時,為了增強條例的可執行性,在該條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按照前款規定需要賠償或者補償的,應當與市場主體簽訂書面賠償或者補償協議,並依法納入預算。
針對市場主體反映強烈的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拖欠工程款、政府采購款等問題,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以及使用財政資金設立的項目公司從事民事活動,應當平等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承擔責任,不得拖欠工程款、貨款和勞動報酬,不得單方面作出使用資產折抵款項等決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投資項目、采購項目等資金應當依法納入預算,未納入預算的,不得實施。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拖欠市場主體工程款、政府采購款等款項,應當與市場主體簽訂書面還款協議,並依法納入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