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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法說案|我的養老費誰做主?看法官怎麼說!
2019-04-10 09:11:38 來源:黑龍江法院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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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來源

  圖書簡介

  本書編寫的目的是幫助廣大民事審判人員正確選擇、理解和適用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統一裁判尺度,妥善處理家事糾紛,助力實現家事審判領域『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本書編寫組由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農林庭家事審判資深法官和法官助理組成。全書以案例解析的形式,對家事審判中常見的重點、難點問題進行了梳理和解答。

  孫某某訴劉某甲離婚糾紛案

  (2013)香民一初字第318號

  (2014)哈民一民終字第206號

  案情

  孫某某、劉某甲2003年7月31日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後無子女。共同生活期間,孫某某通過中國工商銀行尾號為1926的賬戶向其個人養老保險賬戶累計繳納養老保險費23224.98元(其他財產略)。

  法院認為

  孫某某向其個人養老保險賬戶累計繳納養老保險費23224.98元應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問題。婚姻法解釋(三)第13條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故23224.98元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孫某某現無固定工作,其繳納養老保險費是保障其老有所養的基本條件,故基於保護婦女權益的原則,該部分共同財產,孫某某可酌情多分,由孫某某給付劉某甲10000元為宜。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孫某某給付劉某甲個人養老保險賬戶內的款項10000元。(其餘判項略)

  二審法院判決:維持上述判項。

  裁判思路

  離婚中的保險問題處於保險法與婚姻法的交叉領域,在處理過程中應以家庭法的基本價值為指引,兼顧保險法價值的實現。對保險的分割應當遵從婚姻法中財產分割的基本原理,應當多分的多分,應當照顧的照顧,同時也應當按照保險法的規定處理,力爭保險合同繼續履行下去,促進保險交易的順利進行,實現保險的價值。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的、按照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堅持一次性徹底分割、便於執行的原則,力爭雙方通過一次性履行,將保險問題徹底解決。

  關於養老保險金的規定,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婚姻法解釋(三)第13條還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婚姻法解釋(二)中的『應當取得』,是指當事人已經退休,具有享受養老保險金的基本條件,但由於某種原因尚未將養老保險金領取到手的情形。如離婚時夫妻一方或雙方已經退休,可按月定期領取養老保險金,但法院判決前因養老保險金發放時間未至,故有部分養老保金應當取得而未取得。再如,按相關政策已一次性結算養老保險金的,雖結算手續基本辦妥,但由於相關部門支付養老保險金的資金尚未到賬,離婚時仍處於等待發放狀態。這種可預測的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數額明確無爭議,與實際取得養老保險金並無太大的區別,領取它只是時間問題,因此完全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如果離婚時一方或雙方尚未退休,按照目前養老保險金管理制度的規定,在未退休之前,將來取得養老保險金的具體數額無法進行預先測算,勞動者不可能實際取得個人賬戶下的養老保險金,不屬於『應當取得』的情形。

  總結起來,離婚時對養老保險金的處理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雙方已經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其按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數額明確,在分割時可操作性強,可按平等原則進行處理,即由領取保險金多的一方按月給少的一方差額。在這類案件的處理中,法院應當考慮案件執行難度,如果雙方當事人願意一次性結清,應當予以確認;雙方難以達成一致意見,法院也應當在判決中確定相隔時間跨度適中的履行節點,減輕當事人的執行成本。

  第二,雙方只繳納了養老保險費,由於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能領取養老保險金,將來領取的時間和數額也無法確定。此時,當事人一方起訴要求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應支持,但是當事人一方起訴要求分割養老保險賬戶中個人繳納部分的,應當支持。具體做法是,計算各自養老保險賬戶中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數額較多的一方給予較少的一方以補償。

  引申思考

  在養老保險的理解中有兩個容易混同的概念『養老保險費』和『養老保險金』。養老保險費是職工在退休前由單位從職工工資中扣繳或統籌,這種扣繳和統籌的資金就構成了職工個人賬戶下的養老保險費,是職工在退休前的產物;而養老保險金實際是職工在退休後領取的工資,根據社會保險法和現行養老保險金管理制度規定,職工在退休前繳納養老保險費是其在退休後獲得養老保險金的直接依據。

  法律法規鏈接

  婚姻法解釋(三)第13條。

責任編輯:郭麗穎

【東北網專欄】黑龍江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