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5月8日訊(記者 佘雨桐)8日上午,哈爾濱松北區人民法院公開一審審理了一例妨害公共交通安全駕駛案,呂某某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據了解,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出臺《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以來,哈市審理的首例妨害公共交通安全駕駛案。


2019年1月13日16時許,被告人呂某某飲酒後乘坐郊6路公交車途中,讓司機侯某某到站時告知其下車,因呂某某對司機的回答不滿,遂辱罵司機,並用拳毆打司機眼部、面部,致使司機無法正常駕駛車輛,被迫將車輛停靠在路邊,後呂某某借機逃離現場。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呂某某在其親屬陪同下到哈爾濱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松浦派出所投案,同日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哈爾濱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刑事拘留,1月24日經哈爾濱市松北區人民檢察院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松北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呂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毆打駕駛人員,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呂某某系累犯,且系在實際載客10人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犯罪,應從重處罰,據此依法判處被告人呂某某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當庭表示對判決無異議,不上訴。
法官提醒廣大市民,公交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司機的安全駕駛,關系到道路安全以及一車乘客的安危。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行為極易誘發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嚴重威脅公共安全。希望每個人都能從這類案件中吸取教訓,充分認識到妨害公共交通安全行為的嚴重性、危害性和違法性,控制自己的情緒,共同維護公共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