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9月7日訊 日前,《黑龍江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公布,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按照此條例,供水單位依法取得衛生許可批准文件後,方可供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批准文件有效期為四年。城市集中式供水單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供水,將被處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涉水產品存在衛生安全隱患生產單位應主動召回產品
征求意見稿中稱,生產涉水產品應當依法取得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批准文件。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批准文件有效期為四年。每批涉水產品檢測合格後方可出廠銷售。涉水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並執行衛生安全自查制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衛生標准、規范開展自查,並保存記錄。供水單位在購買涉水產品時,應當索取衛生許可批准文件和產品檢驗合格證,並保存相關憑據。涉水產品存在衛生安全隱患、可能對生活飲用水水質造成影響的,生產單位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使用者停止使用,主動召回或者更換存在衛生安全隱患的產品,並及時向當地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城市集中式供水單位
無衛生許可證擅自供水處5至10萬元罰款
在法律責任方面,未建立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和檔案,未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的,未按規定報送水質檢測資料的,未按規定對供水設備、設施采取相應的衛生安全防護措施或者保持衛生安全防護距離的,淨化處理設施不能滿足工藝要求的,未經具備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合格擅自供水的,供應的生活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衛生規范的,涉水產品不符合衛生標准和衛生規范的,生產、銷售的涉水產品無衛生許可批准文件的等,由市、縣級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做相應處罰。其中,城市集中式供水單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供水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二次供水單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供水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