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12日訊 酒駕醉駕,危害極大,酒駕醉駕不僅是對自己的不負責,更是對他人的不負責。
為提高市民交通安全意識、法治意識,全力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營造更為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環境,全面落實預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各項工作措施,全力保持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勢持續穩定。大慶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持續開展『五大曝光』行動,已經分兩批分別對129名、229名酒駕、醉駕人員進行了曝光。現將2019年9月3日以來,全市299名酒駕、醉駕的人員名單進行曝光。
望廣大交通參與者,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安全駕駛、文明出行。
大慶第三批酒駕醉駕名單(點擊查看)
酒駕醉駕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一起來看看!
飲酒或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第5款:『飲酒後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第2款:『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第91條第2款:『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第2款:『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91條第4款:『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第2款:『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第91條第3款:『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第2款:『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第1款:『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