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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反間諜安全防范條例》頒布實施
2019-11-01 18:09:55 來源:東北網  作者:佘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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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東北網11月1日訊(記者 佘雨桐) 11月1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以下簡稱《反間諜法》)頒布實施五周年紀念日。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加強和規范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黑龍江省反間諜安全防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這是《反間諜法》頒布實施以來,全省首部關於反間諜安全防范的地方性法規。

  《條例》共分為8章44條,內容包括總則、國家安全機關職責、組織和公民的責任和義務、防范措施、宣傳教育、保障和表彰獎勵、法律責任和附則。《條例》以《國家安全法》、《反間諜法》等上位法為依據,在填補反間諜地方立法空白、提供反間諜工作制度支持、動員人民群眾廣泛參與等方面,進行了開創性探索與實踐。

  《條例》第三章規定 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在國家安全機關調查了解有關反間諜安全防范情況時,應當積極配合,不得隱瞞、推諉、拒絕;應當按照國家安全機關要求,為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協助和便利條件。

  《條例》第五章規定 每年4月15日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所在的周,為黑龍江省反間諜安全防范宣傳教育周。

  《條例》第六章規定 國家安全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應當嚴格為舉報人保密,保護舉報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或者泄露其個人信息及舉報情況。因舉報間諜行為等線索,本人或者其近親屬人身安全面臨危險、向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的,國家安全機關應當依法采取保護措施;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導致舉報人傷殘或者死亡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給予優撫。

  《條例》第七章規定 在境外受脅迫或者受誘騙參加敵對組織、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及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機構如實說明情況,或者入境後直接或者通過所在單位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如實說明情況,並有悔改表現,具有法律規定的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形的,國家安全機關可以提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建議。

  近日,圍繞《反間諜法》頒布實施五周年紀念日和《條例》頒布實施,黑龍江省國家安全廳派出《反間諜法》宣講員深入到部隊、機關、學校、社區,結合具體案例,通過『以案說法』形式解讀宣傳《反間諜法》法條和國家安全注意事項以及反間防諜安全防范知識;同時,黑龍江省各級國家安全機關結合當地實際,運用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開展了具有區域特色的宣傳教育活動,著力提高全省國家安全意識,推動形成維護國家安全的法治共識,營造了學習、宣傳《反間諜法》的濃厚氛圍。

責任編輯:張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