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二批依法懲處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哈爾濱市南崗區法院審理的案件入選,這是一起怎樣的案件?被告人又受到何種處罰?
王某某、陳某銷售偽劣產品案
向藥店銷售過濾效率嚴重不符合國家標准的『三無』口罩

簡要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女)系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某藥業公司臨時聘用人員,與被告人陳某原系夫妻關系。2020年1月28日至31日間,王某某、陳某以每只5元的價格購進無生產商廠名、廠址、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三無』口罩後,在明知口罩產品質量不合格的情況下,按『KN95』口罩名義以每只10元的價格銷往藥店等處,共計銷售口罩9800只,收取貨款9.8萬元。
案發後,上述口罩均被公安機關扣押。經鑒定,涉案口罩顆粒過濾效率僅為6.7%,不符合『KN95』口罩國家標准規定的顆粒過濾效率要求(?95%),為不合格產品。
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陳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銷售顆粒過濾效率嚴重不符合國家標准的偽劣口罩,銷售金額達9.8萬元,其行為均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應依法從嚴懲處。王某某、陳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認罰。據此,於2020年2月25日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某某、陳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裁判要旨

被告人購進『三無』口罩後,以『KN95』口罩名義對外銷售,且所提供的產品說明中亦注明產品為『KN95』無閥、『自吸過濾式防顆粒物呼吸器』,故本案對涉案口罩質量檢驗時采用了被告人對外宣傳的口罩標准,按照國家標准GB2626-2006(呼吸防護用品自吸過濾式防顆粒物呼吸器)進行了鑒定。
本案的社會危害性不僅在於涉案口罩的主要質量指標嚴重不符合國家標准,還在於被告人將劣質口罩銷往藥店。通常情況下,老百姓對從藥店購買的商品更容易產生信任度,因此向藥店銷售偽劣產品也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對此類向藥店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應依法從嚴懲處,以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