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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法院2019年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例,涉庫爾勒香梨、如家、世一堂......
2020-04-27 11:36:28 來源:黑龍江法院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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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三勝園』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案號】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黑民終205號

  案情簡介

  三勝合作社於2008年登記成立,黑土綠公司為三勝合作社設計了『三勝園』產品包裝圖案並在設計完成後代理銷售『三勝園』牌雜糧。2013年三勝合作社將『三勝園』產品包裝圖案中的標識部分申請注冊了『三勝園』商標。2018年初,三勝合作社與黑土綠公司終止合作,三勝合作社另行委托三勝雜糧店銷售『三勝園』牌雜糧,同年,黑土綠公司申請『三勝園』系列圖案作品著作權登記並標注作品創作完成時間為2011年。黑土綠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黑土綠公司系『三勝園』作品的著作權人,三勝合作社在未經黑土綠公司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將該作品注冊成商標並生產印有該商標的商品,三勝雜糧店代理銷售該商品,均侵犯了黑土綠公司的著作權。請求法院判令:三勝合作社、三勝雜糧店停止使用黑土綠公司的作品,銷毀庫存的侵權商品,向黑土綠公司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作品創作時三勝合作社已成立多年,案涉作品的內容主要由『三勝園』文字及圖形組成,三勝合作社在本案中對作品創意作出了合理解釋,案涉作品的創作體現了三勝合作社的意圖和要求。雖然《作品登記證書》中記載創作完成時間為2011年8月15日,但著作權登記機構並不對申請人申報的作品創作完成日期進行實質性審查,故該登記證書中記載的作品創作日期不能否定該作品是黑土綠公司受三勝合作社委托創作的事實。故可以認定,案涉作品系黑土綠公司受三勝合作社委托而創作的委托作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該作品的著作權屬於黑土綠公司,三勝合作社可以在委托創作的特定目的范圍內免費使用該作品。案涉作品的特定目的是三勝合作社委托黑土綠公司為『三勝園』產品設計商標標識,三勝合作社在其生產的產品上將其作為商標繼續使用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構成著作權侵權。在此情形下,三勝雜糧店銷售該商品的行為亦不構成著作權侵權。判決:駁回黑土綠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委托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及使用問題。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托人。委托人在約定的使用范圍內享有使用作品的權利,雙方沒有約定作品使用范圍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創作的特定目的范圍內免費使用該作品。本案的雙方當事人系多年商業合作伙伴,在商業合作結束後產生了此案糾紛,法院以案涉作品創作及使用的事實為基礎,以委托作品權利歸屬的法律規定為依據,判定委托人在委托創作的特定目的范圍內免費使用該作品,體現了知識產權的利益平衡原則。

  二、『庫爾勒香梨及圖』證明商標侵權糾紛案

  【案號】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黑民終610號

  案情簡介

  庫爾勒香梨協會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獲准注冊第892019號『』證明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31類:香梨,有效期限經核准續展至2026年11月6日。2006年10月1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該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庫爾勒香梨』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第四條、申請使用『庫爾勒香梨』證明商標的,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規定經香梨協會審核批准;第五條、庫爾勒香梨原產地的適宜栽植區域具體范圍在孔雀河流域和塔裡木河流域,塔克拉瑪乾沙漠北邊緣,冷熱空氣聚集衝擊地帶的庫爾勒市、尉犁縣、輪臺縣、庫車縣、新和縣、沙雅縣、阿克蘇市、阿瓦提縣和分布在這些地區裡的國營農(團)場。2017年12月1日,華聯超市哈第一分公司出售了包裝箱正中標有『庫爾勒香梨』字樣,文字上方有『西域果王文字、拼音及香梨圖案』的標識,包裝箱未標注生產單位名稱及地址等信息。庫爾勒香梨協會認為華聯超市哈第一分公司侵害了其案涉注冊商標專用權,請求判令華聯超市哈第一分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權利人『庫爾勒香梨及圖』商標系由孔雀圖案及『庫爾勒香梨』文字組合而成,起呼叫作用的是『庫爾勒香梨』文字部分,而非孔雀圖案,故『庫爾勒香梨』是該商標的核心部分,起主要識別作用。『庫爾勒香梨及圖』商標經過商標權人的持續宣傳及廣泛使用,於2006年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具有較高的顯著性和知名度。被訴侵權商品在包裝箱上的顯著位置標注『庫爾勒香梨』,其目的具有彰顯該商品原產地及特定品質的作用,屬於對商標的使用行為。案涉被訴『庫爾勒香梨』與權利人『庫爾勒香梨及圖』商標中的文字部分內容、讀音、文義、排序等完全相同,足以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或誤認,構成近似商標。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2005年9月3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中關於地理標志產品庫爾勒香梨的產地范圍明確限定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庫爾勒市、阿克蘇市、阿拉爾市、尉犁縣、輪臺縣、庫車縣、沙雅縣、新和縣、阿瓦提縣、溫宿縣現轄行政區域。庫爾勒香梨協會作為案涉證明商標權人,其無權禁止前述庫爾勒香梨特定原產地的生產者或經營者使用庫爾勒香梨名稱。如華聯超市哈第一分公司能夠舉證證明其銷售的梨確系來源於庫爾勒香梨限定的特定原產地,庫爾勒香梨協會則不能禁止華聯超市哈第一分公司以本案中的方式對其商品進行標示。但被訴侵權商品沒有標注生產單位、產地等商品必要信息,華聯超市哈第一分公司亦不能舉示產品來源的相關證據,其在被訴侵權商品包裝上突出使用『庫爾勒香梨』標識的行為,不屬於正當使用,構成侵犯案涉證明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法院判決華聯超市哈第一分公司停止侵權,賠償庫爾勒香梨協會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2萬元。

  典型意義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具有標識商品來源地的功能,其標識商品的原產地,以表明因原產地的氣候、自然條件、工藝、制作方法等因素決定的商品具有的特定品質。本案中的『庫爾勒香梨』即屬於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經營者使用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應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來自該證明商標所標識的特定產地承擔舉證責任。如經營者無法充分證明產品來自於特定產地,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三、『米寶寶圖形』『金魚圖形』商標侵權糾紛案

  【案號】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黑民終673號

  案情簡介

  2017年,益海嘉裡公司及其分公司獲得授權使用第6069018號『米寶寶圖形』注冊商標和第5929459號『金魚圖形』注冊商標,二商標核定使用商品范圍均為第30類谷類制品、面粉、米等。2019年1月,益海嘉裡公司在河南省衛輝市軍華糧油批發商店購買標有金順米業公司生產的大米一袋,該大米包裝袋上使用了第6069018號『米寶寶圖形』注冊商標和第5929459號『金魚圖形』注冊商標。益海嘉裡公司起訴金順米業公司侵害其注冊商標專用權,請求法院判令:金順米業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在當地主流報紙上登報消除影響;賠償益海嘉裡公司各項損失60萬元。金順米業公司抗辯被訴侵權商品非其公司生產。

  法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益海嘉裡公司公證購買的被訴侵權產品上標注了金順米業公司的廠名、廠址、食品生產許可證號、電話號碼、商品條碼等相關信息,除電話號碼已停機無法核實外,廠名、廠址、食品生產許可證號均與金順米業公司的相關經營信息一致,商品條碼顯示的生產企業亦為金順米業公司。金順米業公司作為大米生產廠家具有生產能力,不能排除被訴侵權產品確是金順米業公司生產,故應認定益海嘉裡公司完成了初步舉證責任。金順米業公司抗辯稱被訴侵權產品非其生產,舉證責任則轉移至金順米業公司,其應當提供證據證明。金順米業公司提交的官網網頁截圖尚未達到反駁證據的證明效力,應承擔對其不利的後果。判決:金順米業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案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賠償益海嘉裡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5萬元。

  典型意義

  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本案權利人沒有起訴銷售者,而是選擇起訴被訴侵權商品包裝上標注的生產廠家,雖然益海嘉裡公司提交的證據尚未達到唯一指向金順米業公司的證明效力,但對證明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而金順米業公司提供的證據又未達到反駁效力,根據優勢證據原則,應支持權利人的訴訟主張。

  四、『如家』商標侵權糾紛案

  【案號】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黑10民初115號

  案情簡介

  2003年3月21日,唐人酒店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取得『』和『』兩個注冊商標,注冊有效期限均至2013年3月20日。核定服務項目均為第42類:飯店;餐館;會議室出租;室內裝飾設計;計算機軟件設計;攝影;提供展覽設施;活動房屋出租;旅館預定;計算機軟件出租;計算機軟件維護;住所(旅館,提供膳寄宿處)。2005年5月31日,經國家商標局核准,兩個注冊商標變更注冊人為香港如家公司。2015年1月5日,香港如家公司出具商標許可合同及維權授權書,授權和美公司可以以自己名義或者委托他人以和美公司的名義針對侵權行為進行維權。2018年9月11日,和美公司經公證證明新如家旅館在其賓館經營場所、商業宣傳中多次使用了『如家』文字及服務標識。新如家旅館成立於2008年12月11日,經營范圍為住宿。其在中國旅游信息網酒店預訂系統中顯示有15間房。和美公司認為新如家旅館侵犯其案涉注冊商標專用權,請求法院判令:新如家旅館停止侵害商標權行為,在其經營場所和商業宣傳中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原告『如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文字及服務標識;新如家旅館變更字號,變更後的字號中不得含有『如家』文字;新如家旅館賠償因其侵權行為致和美公司的經濟損失1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新如家旅館的經營項目為提供賓館住宿服務,與『如家』商標核准服務項目為同一類別。新如家旅館在其門頭、室內懸掛宣傳圖及訂房卡上多處使用『新如家』字樣,且在其室內二樓牆面上突出使用『如家』二字進行宣傳,容易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新如家旅館未經許可在相同服務項目上使用與和美公司涉案『如家』商標近似的標識,構成對和美公司的『如家』注冊商標使用權的侵害,因此應承擔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新如家旅館如繼續保留帶有『如家』字樣的字號,難以避免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法院判決新如家旅館立即停止使用案涉注冊商標;變更個體工商戶名稱,變更後的名稱不得含有『如家』字樣;賠償和美公司包括維權費用在內的經濟損失30000元。

  典型意義

  近年來,注冊商標權利人以其他企業之名稱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提起的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訴訟日益增多,且多以要求被控侵權人停止使用企業名稱為主要訴訟請求。這類案件的難點在於侵權賠償的計算標准及停止使用企業名稱的裁判需慎重決斷,過之則會造成商標專用權人不當擴大其權利范圍,形成市場壟斷,不及則達不到對侵權人的震懾懲罰作用,容易造成市場混亂。本案在計算侵權賠償數額及裁判停止使用企業名稱時綜合慎重考慮了上述因素。

  五、『暴龍』商標侵權糾紛案

  【案號】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黑民終166號

  案情簡介

  2011年,雅瑞公司先後取得『』『暴龍』『BOLON』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9類:光學玻璃、擦眼鏡布、光學矯正透鏡片(光)、眼鏡玻璃、眼鏡框、眼鏡架、眼鏡、隱形眼鏡、眼鏡盒、太陽鏡。2018年,雅瑞公司公證證明其到亨得利眼鏡城購買『BOLON』商標太陽鏡一副,支付人民幣450元,現場取得驗光處方、品質保證卡及說明書。經當庭對封存的眼鏡拆封查驗,該眼鏡標識為『BOLON』。雅瑞公司主張其生產的『BOLON』牌太陽鏡的鏡腿內側均有防偽標識,撕開防偽標識後存在12位的阿拉伯數字鐳射防偽碼,但亨得利眼鏡城銷售的案涉太陽鏡沒有防偽標識和防偽碼。另查明,雅瑞公司授權康宇公司在黑龍江省市區域內銷售『BOLON』品牌太陽鏡。2016年,亨得利眼鏡城的經營者曾在康宇公司購得案涉同型號『暴龍』太陽鏡。雅瑞公司認為亨得利眼鏡城侵害其注冊商標專用權,請求法院判令:亨得利眼鏡城立即停止銷售侵犯雅瑞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亨得利眼鏡城賠償雅瑞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5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亨得利眼鏡城銷售的太陽鏡在鏡片上使用與雅瑞公司『BOLON』相同的標識,且核定使用商品的種類相同。雅瑞公司主張被控侵權商品與其生產的『BOLON』太陽鏡相比,沒有防偽標簽和鐳射防偽碼,亨得利眼鏡城銷售的案涉眼鏡無具體眼鏡款式型號的明顯標識,且與雅瑞公司舉示的同款眼鏡存在差異,故認定亨得利眼鏡城所銷售的商品系侵權商品。亨得利眼鏡城雖銷售侵權商品,但其在商標專用權人授權經銷者處購買商品銷售,應認定其不知道所銷售的商品為侵權產品,亨得利眼鏡城證明商品的合法來源,又說明了商品的提供者,故亨得利眼鏡城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亨得利眼鏡城的經營者自述其銷售『暴龍』眼鏡七年有餘,對『暴龍』眼鏡非常了解。而案涉『BOLON』眼鏡,在鏡腿上既無防偽標簽和鐳射防偽碼,亦無具體眼鏡款式型號的明顯標識,亨得利眼鏡城的經營者作為多年銷售眼鏡的經營者應具有相較於一般消費者對正品『暴龍』眼鏡更高的鑒別能力,其具備區別所銷售眼鏡真偽的能力。銷售侵權產品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是銷售不知道是侵權商品,而本案的事實並不能直接得出亨得利眼鏡城不知道其銷售的眼鏡為侵權商品的結論,不符合『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規定。故二審法院改判亨得利眼鏡城賠償雅瑞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18000元。

  典型意義

  商標侵權糾紛案件中,侵權人往往提出合法來源抗辯,構成合法來源抗辯的前提要件是銷售者主觀善意。本案中,亨得利眼鏡城的經營者是一個多年經營『暴龍』眼鏡的銷售者,對真偽『暴龍』眼鏡具有極高的辨別能力,其銷售仿冒產品,不具備主觀善意,因此不構成合法來源抗辯。

  六、『三彩?麗雪』商標侵權糾紛案

  【案號】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黑01民初149號

  案情簡介

  卓尚公司擁有『』和『』兩個注冊商標。劉某系謎尚軒折扣店的經營者。2018年,劉某在朋友圈發布文字、圖片及視頻服裝廣告,其中帶有『麗雪』『leisure』字樣;並在店鋪內張貼帶有『leisure』字樣的商品介紹,在此期間銷售9箱,107件服裝。上述服裝縫有『』字樣的布標及水洗標,並掛有標注『leisure』『品牌:麗雪』『卓尚杭州服飾有限公司』字樣的紙質吊牌。卓尚公司曾於2018年9月通過其公司業務員沈某向石井弟衣經銷部銷售一批2017年冬裝庫存19832件,價格為每件70元。劉某於2018年10月從石井弟衣經銷部購買麗雪庫存服裝。2018年11月,沈某通過微信向石井弟衣經銷部經營者程某發送卓尚公司串貨處理方案。合同責任方為程某,謎尚軒折扣店在黑龍江省哈爾濱串貨,責任方向卓尚公司賠償5000元違約金,違約金將從責任方保證金中扣除。本次回收的貨品和樣衣仍歸責任方處理,但需保證不再違背交易合同約定,若再發生串貨將扣除責任方在卓尚公司的所有保證金餘額。謎尚軒折扣店因經營店面租期已到,於2018年12月12日辦理企業注銷登記。卓尚公司認為劉某侵害其注冊商標專用權,請求法院判令:劉某立即停止侵害案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並銷毀庫存涉案侵權產品;劉某賠償卓尚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5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作為經營者的謎尚軒折扣店銷售了被訴侵權服裝,應當對銷售被訴侵權服裝的行為負責。劉某銷售的被訴侵權商品系來自於卓尚公司的三彩麗雪品牌尾貨服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根據商標權利用盡原則,商標注冊人或者被許可人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售出後,他人再行銷售的,無需得到商標注冊人的許可,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劉某銷售的被訴侵權服裝是來自於卓尚公司的帶有涉案注冊商標的合法商品,不構成侵害卓尚公司涉案注冊商標權。卓尚公司對他人再行銷售其已售出的帶有卓尚公司注冊商標的商品,無權主張侵害其注冊商標權。在商品來自於商標權人的情況下,銷售者未按照商標權人劃定的市場區域銷售來自於商標權人的商品,並不改變該商品是來自於商標權人、不是侵害商標權的商品的性質,不屬侵害商標權的行為,不能按照侵害商標權處理。劉某銷售的被訴侵權服裝是否屬串貨服裝、是否超出了卓尚公司劃定的市場區域銷售,均不構成對卓尚公司涉案注冊商標權的侵害。另外,在商品來自於商標權人並帶有商標權人設置的商標標識的情況下,不能將銷售者使用該商標標識宣傳、銷售商品的行為作為侵害商標權的假冒行為。在被訴侵權服裝來自於卓尚公司並帶有卓尚公司原設置的涉案注冊商標的情況下,即使劉某存在另行使用涉案注冊商標進行宣傳和增加吊牌的行為,亦不屬侵害涉案注冊商標權的假冒行為。卓尚公司關於劉某侵害卓尚公司涉案注冊商標權,應當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損失等訴訟請求,沒有事實根據,不符合法律規定,不應支持。判決:駁回卓尚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隨著市場流通方式及商品銷售形式日趨多樣化,在服裝經營領域,銷售『尾貨』的情形大量存在,各地法院對銷售『尾貨』服裝是否構成商標侵權的認識及裁判標准不一致。本案對銷售『尾貨』所涉及的商標法律問題進行分析論述,並提出觀點鮮明的裁判意見,以期為類似案件的審理提供有益思路。

  七、『世一堂』商標侵權糾紛案

  【案號】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黑民終415號

  案情簡介

  八、聖萊家居訴君豪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號】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黑民終635號

  案情簡介

  聖萊家居的經營者王某與君豪公司於2016年6月簽訂《哈爾濱義烏城商鋪運營管理合同》約定:甲方君豪公司將位於哈爾濱義烏城集中商業一期二層B2-D-12號商鋪提供給乙方王某用於經營。2018年5月,君豪公司主辦哈爾濱君豪義烏小商品城群星演唱會,哈爾濱市公安局大型活動保衛辦公室同意該活動於2018年5月1日12時至2018年5月1日17時在君豪義烏小商品體驗城門前廣場臨時性封閉區域內舉辦。2018年4月,義烏城維權聯盟投訴舉報君豪公司有獎銷售行為,2018年5月,哈爾濱市呼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君豪公司有獎銷售行為涉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2.罰款人民幣10萬元。君豪公司與王某就解除《商鋪租賃合同》事宜簽訂《補充協議》,主要內容為:一、自協議簽署之日起,《商鋪租賃合同》解除。君豪公司、王某互相諒解並互相免除對方違約責任。二、王某同意於2018年7月將承租的商鋪內物品全部撤離,並通知君豪公司接收商鋪。三、君豪公司同意在確認接收到王某移交的商鋪後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退回王某商鋪租金人民幣18507元整;經營保證金3000元整;已交物業費3677元整。王某認為君豪公司的有獎銷售及濫用商場管理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君豪公司賠償聖萊家居經濟損失1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聖萊家居主張君豪公司濫用商場管理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主張不成立。君豪公司依據雙方合同應保證商鋪符合合同約定的使用用途,並保證商場供電、供暖、照明、電梯、保安等設施設備和公共區域的正常運行、養護和維修。2018年7月,君豪公司與王某簽訂《補充協議》,約定雙方解除商鋪租賃合同,君豪公司、王某互相諒解並互相免除對方違約責任。基於此,無論聖萊家居前述主張的行為是否存在,因雙方簽訂的《哈爾濱義烏城商鋪運營管理合同》已經解除,並且雙方約定免除對方的違約責任,故無論君豪公司是否實施上述行為,均不再對聖萊家居承擔違約責任。本案系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不正當競爭行為是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君豪公司是商品城B館的管理者非經營者,故無論君豪公司是否濫用商場管理權,均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聖萊家居以君豪公司有獎銷售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主張賠償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持。哈爾濱市呼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君豪公司有獎銷售行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屬於對君豪公司有獎銷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處罰。關於君豪公司應否對聖萊家居承擔賠償責任,聖萊家居對其經營損失舉示了經營者王某的銀行賬戶、支付寶賬戶的資金變動情況。其中,銀行個人客戶交易清單,無法體現每筆資金來源,支付寶賬戶能夠顯示每月收入總金額及收入總筆數,同樣無法體現每筆資金來源,不能證明上述賬戶中的資金全部屬於聖萊家居的經營收入,且經營收入還可通過現金、微信等方式獲取,故聖萊家居所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其營業損失。同時,經營收入變化受需求動向、經濟變動、市場競爭等外部因素和營銷策略、銷售政策、銷售人員或者服務質量等內部因素的多方面影響。即便如聖萊家居所述,其經營業績下滑,亦不排除在同一經營領域內存在同業競爭的商業風險等因素。故聖萊家居無證據證明其營業收入變化與君豪公司實施有獎銷售行為之間存在必然因果關系,其請求不能得到支持。判決:駁回聖萊家居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有獎銷售行為在審判實踐中多為經營者采用謊稱有獎,或內定中獎人員等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或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兌獎等,此類訴訟的原告多為消費者即兌獎者。本案系經營者主張有獎銷售行為給其造成經營損失的賠償訴訟,審判實踐中較為少見。君豪公司在本案中有兩個身份,一個是商品城B館的管理者,另一個是商品城A館的經營者。《反不正當競爭法》規范的是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活動,君豪公司作為商場管理者顯然是不受其規制的。君豪公司作為經營者,其有獎銷售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但構成不正當競爭並不必然要對其他經營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是聖萊家居存在損失的事實,且該損失與君豪公司的有獎銷售行為存在因果關系。

  九、『雙滾筒聯動主機』『測井試井雙滾筒聯動主機』

  外觀設計專利權、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案號】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黑02民初147號

  案情簡介

  劉某先後向國家專利局申請名為『雙滾筒聯動主機』的外觀設計專利、『測井試井雙滾筒聯動主機』的發明專利,該專利設計要點為產品的結構形狀,最能表明設計要點的圖片或者照片為立體圖,用於油田測井、試井工具。劉某作為專利權人按年繳納專利費用,目前二專利權仍在保護期內,且案涉外觀設計專利具備新穎性等特征。劉某將該專利產品投放市場獲得良好的市場效果。劉某發現,大慶博瑞特公司未經其許可擅自生產、銷售上述專利產品。劉某請求法院判令:大慶博瑞特公司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4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術特征,落入案涉專利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產品特征具備案涉發明專利權利要求書中的全部技術特征,且同時具備兩個相對的獨立滾筒,使用獨特設計的離合機構將動力源的動力按需要分配到兩個獨立滾筒,以實現在一次測井作業中,只使用一臺主機即可控制兩條或兩組線纜進行測試作業,具有佔用空間少且工作效率高的技術效果。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整體視覺效果近似。被訴侵權產品在整體形狀與涉案專利權的立體圖完全一致,且被訴侵權產品的各部位形狀均能夠與涉案專利權的主視圖、俯視圖、後視圖、左視圖、右視圖一一對應,且整體上近似。判決:大慶博瑞特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測井試井雙滾筒聯動主機』發明專利權及『雙滾筒聯動主機』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行為;停止生產、銷售、許諾銷售涉案侵權產品;賠償劉某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12.8萬元。

  典型意義

  該案是發明專利案件上訴管轄調至最高法院後,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的第一起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件,社會各界人士旁聽了庭審,案件審理達到了很好的社會效果。該案判決充分體現了加大對侵權行為懲處力度的司法導向,對進一步營造尊重知識產權法制環境,保護專利權人合法權益,激勵和保護自主創新起到促進作用,對於同類侵權案件產生引導、示范作用。

  十、無錫某電機制造有限公司、辛某假冒注冊商標案

  【案號】鶴崗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19)黑0404刑初34號

  案情簡介

  2017年7月,被告單位無錫某電機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某經與哈爾濱某冶金機械制造有限公司馬某(另案處理)聯系,達成電機買賣協議。辛某在其單位未獲佳木斯防爆電機有限公司授權的情況下,偽造帶有『佳木斯防爆電機有限公司』字樣的銘牌、合格證、印有該公司注冊專用商標的產品說明書各12份。辛某安排工人將偽造的銘牌貼到其單位生產的8臺電機上,並將偽造的產品說明書、合格證裝入電機包裝箱內,銷售給哈爾濱某冶金機械制造有限公司,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20萬元。哈爾濱某冶金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將上述8臺電機安裝到其生產的4臺風機上,出售給鶴崗市東興集團有限公司。辛某於2018年6月30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另查明,被告單位已賠償佳木斯防爆電機有限公司損失,並獲得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無錫某電機制造有限公司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辛某為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亦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決:被告單位無錫某電機制造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被告人辛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典型意義

  隨著經濟社會持續發展,商標在企業生存發展和市場競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蘊含著巨大的經濟價值。侵犯商標權的犯罪行為不僅侵犯了商標所有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還嚴重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社會影響惡劣。該案中,行為人實施了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又銷售該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情節嚴重,依法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該案的裁判結果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加大知識產權刑事司法保護力度、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精神,有力震懾了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犯罪分子,維護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和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郭麗穎

【東北網專欄】黑龍江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