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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虛假陳述,謊話連篇......罰!
2020-06-08 17:50:01 來源:黑龍江法院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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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到法院,大家都抱著解決糾紛的目的,可不說實話、謊話連篇、虛假陳述,這都什麼操作?

  這些不誠信的訴訟行為不僅擾亂正常的司法秩序,也讓法官非常『頭疼』。

  一張來自綏芬河市法院的罰單讓大家看看,虛假陳述的後果。

  事情是這樣的

  這是綏芬河市法院審理的一起委托合同糾紛案。原告是位於綏芬河市綜合保稅區的一家進出口公司,與被告杜某約定,原告提供收購資金,委托杜某在俄羅斯收購雪松子。原告稱給被告杜某匯款1900萬盧布,但原告只收到76噸松子,結算價格按每公斤190盧布計算,76噸松子只價值1444萬盧布,所以原告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委托關系,同時返還預付款及相應利息。

  然而原告卻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匯款1900萬盧布。

  一審

  法官開庭審理杜某僅承認收到500萬盧布預付款因原告證據不足法院未支持其訴訟請求宣判後,原告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

  杜某又稱收到了1500萬盧布預付款牡丹江中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將其發回重審。

  重審

  杜某再次變更陳述內容稱其收到原告預付款1700萬盧布,一起簡單的委托合同糾紛因為被告先後三次不同的陳述內容,嚴重乾擾了司法審判活動,其行為明顯違背了民事訴訟中應遵循的誠實信用這一重要原則。

  對這種妨害訴訟秩序的行為,綏芬河市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對杜某處以2萬元的罰款。

  這一紙罰單,讓杜某嘗到了自己在法庭上虛假陳述的法律後果。

  該案經過再審,法院判處解除委托合同。

  劃重點

  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應當履行真實陳述的義務,必須真實向法庭進行陳述,誠信地進行抗辯及舉證,如果故意虛假陳述,捏造或者虛構事實,就會誤導法庭,使案件的審理偏離正常的軌道,嚴重影響案件正常審理的進程,造成有限司法資源的無端浪費。誠信是立人之本,訴訟參與人在接受法庭調查時,應當按照事實情況,如實陳述相關內容,虛假陳述、違反誠信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責任編輯:郭麗穎

【東北網專欄】黑龍江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