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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超1.5億元!看法院怎麼判!
2020-06-19 14:43:15 來源:黑龍江法院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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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以『守住錢袋子·護好幸福家』為主題的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月之際,為使社會公眾充分認清非法集資的行為表現和社會危害,自覺抵制非法集資違法犯罪活動。黑龍江高院選取了一起非法集資典型案例。

  在這起案件中,被告人為達到非法佔有集資款的目的,向集資參與人許諾高額利息,未經金融機構批准,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給集資參與人造成巨額經濟損失。希望通過這起案例的發布,有力震懾違法犯罪分子,向社會公眾普及法律政策,增強大家的鑒別能力和防范意識,從源頭預防和減少非法集資違法犯罪行為。

  2014年2月,被告人商某、孫某某從他人處購買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並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大慶市、吉林省吉林市設立多家分公司。二被告人明知該公司未經金融管理部門批准,不具有從事存貸款業務的合法資質,以該公司名義通過散發傳單、召開理財會、發布媒體廣告等形式向社會不特定人宣傳該公司『中世寶』『年贏寶』等投資產品,許諾給予年利率8%-14.8%的高額利息,采用P2P投資模式,虛構將所吸收的集資參與人的投資款通過二被告人實際經營的大慶市某小額貸款公司、商某實際經營的某信息諮詢公司以債權轉讓的方式借貸給他人的手段非法集資。

  為取得集資參與人的信任,二被告人還以其實際經營無擔保能力的大慶市某擔保公司的名義為部分集資參與人出具了擔保函。被告人孔某某、吳某某、張某某分別擔任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數家分公司負責人,帶領公司業務人員通過組織發放宣傳單、召開理財會的方式對社會不特定人員進行宣傳,向集資參與人非法吸收投資款,並獲得工資及提成。

  至案發前,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共向1182名集資參與人非法集資1.51億餘元,已返還集資參與人本息6729萬餘元,尚有738名集資參與人的投資款9186萬餘元未返還。被告人商某、孫某某將集資款中的2600萬餘元用於歸還之前欠款,將3000萬餘元用於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經營活動,其餘集資款去向不清。

  另查明,被告人商某、孫某某還存在抽逃某擔保公司出資的行為。

  被告人商某、孫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仍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假借P2P理財模式,謊稱投資有擔保保證,騙取他人投資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構成集資詐騙罪。商某、孫某某將某擔保公司的增資抽逃,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抽逃出資罪。被告人孔某某、吳某某、張某某作為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負責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明知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不具有吸收公眾存款的合法資質,仍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向社會公眾宣傳『中世寶』『年贏寶』等理財產品,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商某、孫某某集資詐騙犯罪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孔某某、吳某某、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

  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認定被告人商某、孫某某犯集資詐騙罪、抽逃出資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孔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五萬元;吳某某、張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七個月,宣告緩刑,並處罰金五萬元;責令商某、孫某某退賠738名集資參與人9186萬餘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責任編輯:郭麗穎

【東北網專欄】黑龍江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