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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修訂《黑龍江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2020-07-31 10:52:46 來源:生活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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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生活報7月31日訊 30日,記者從省教育廳獲悉,省教育廳修訂了《黑龍江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目前開始公開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征集意見時間為7月29日至8月4日。在修訂版實施細則中,針對家長們關心的學籍問題都予以詳細解答。該實施細則適用於我省各級人民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小學、初中(含完全中學初中部)、九年一貫制學校、十二年一貫制學校(含小學部、初中部)、特殊教育學校、專門學校等(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學生學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實行分級負責、省級統籌、屬地管理、學校實施的管理體制。

  電子學籍系統嚴控班額

  我省學校實行秋季招生、入學,不得在非招生期間招收新生入學。學校的招生計劃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學校辦學規模合理確定,不得新增超標准班額和大校額,並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學籍主管部門根據招生計劃,在電子學籍系統中設置所管轄學校的招生人數,學校按照招生計劃招收學生。需要調整或變更招生計劃的,由下達計劃的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准。利用電子學籍系統嚴格控制班額。小學班額不超過45人,初中班額不超過50人。新生招生工作由招生部門根據當地招生政策和規定程序進行。學校不准招收已經畢業的學生回學校重讀。

  義務教育階段起始入學年齡為6周歲,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為6-15周歲(個別實行7周歲入學的地方為7-16周歲)。殘疾兒童入學年齡可以適當放寬,年齡超過20周歲的殘疾人口不納入義務教育范疇。凡當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滿6周歲的兒童,由戶籍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免試就近』的原則,安排進入當地公辦小學就讀。學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學區范圍內符合入學條件或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緩入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向戶籍所在地公辦小學提出申請,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和備案。因身體原因申請延緩入學的,應附具縣級或縣以上教育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的診斷及相關證明;因其他特殊原因延緩入學的,應附相關證明。

  跟隨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以下簡稱『隨遷子女』),由其法定監護人持本人及適齡兒童、少年的居住證、能證明監護關系的戶口簿(不得要求學生家長另行提供證明材料),到居住地所在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就學申請,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以公辦學校為主,相對就近統籌安排學校就讀。自願進入民辦學校就讀的適齡兒童、少年由法定監護人按當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民辦學校招生政策要求,實行免試入學。民辦學校的招生辦法或招生方案須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後實施。國際學生憑有效身份證件,可向所在居住地有接收國際學生資格的學校提出就讀申請,經學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方可入校就讀。

  違規跨學區招擇校生不予建立學籍

  學籍管理實行『一人一籍、籍隨人走』。學校違反規定跨學區招收的擇校生、違反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規定自行招收的學生,不予建立學籍。學校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生學籍,不得重復建立學籍。不得為不足入學年齡的學生進行新生注冊,非新生注冊學籍須按其年齡對應的年級進行注冊學籍。各級學籍主管部門、各學校應利用電子學籍系統對學生學籍進行查重。學校應及時更新學生學籍檔案。學生轉學或在基礎教育階段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校或昇入學校,轉出學校或畢業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學校合並的,其學籍檔案移交並入的學校管理。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在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特殊教育學校就讀的殘疾兒童、少年的學籍,由所在學校建立。殘疾程度較重、無法進入學校學習的學生,由承擔送教上門教育任務的學校建立學籍。隨班就讀殘疾學生在學籍系統中進行標注,可不納入一鍵分班名單。學生因失蹤、被追究刑事責任等原因離校的,學校須及時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保留其學籍。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學校不得注銷其學籍。上述原因消除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允許其及時復學,保證其接受義務教育。

  什麼情況下注銷學籍?

  經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由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注銷其學籍。

  (一)通過弄虛作假、冒名頂替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入學資格的;

  (二)違反屬地化招生原則、違規跨招生區域招生取得學籍的;

  (三)擁有雙重學籍的;

  (四)義務教育階段已畢業、結業的;

  (五)其他違反義務教育學校招生政策和學籍管理實施細則的行為。

  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轉學?

  學生不得隨意轉學,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轉學。

  1.學生戶籍隨家長戶籍在國內、省內遷移,新戶籍所在地不在原就讀學校服務范圍的。

  2.學生隨法定監護人工作變動,其實際居住地(以房產證或居住證為准)在國內、省內變更的,現居住地不在原就讀學校服務范圍的。

  城市小學生全家在縣域內購房遷居,新居住地不在原就讀學校學區范圍且較遠的,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視情況辦理轉學。

  3.隨遷子女確需轉學的,需提供學生及監護人的居住證和戶口簿,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以公辦學校為主統籌安排。

  什麼情況下不得辦理轉學?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學校不得接收學生轉入:

  1.學校單體校區達到大校額的(小學、初中在校生人數超過2000人,九年一貫制學校和十二年一貫制學校義務教育階段在校生人數超過2500人),原則上不再接收轉入學生。

  2.學校單體校區未達到大校額,但所有班級班額均已達到標准班額的,原則上不再接收轉入學生。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學生不得辦理轉學:

  1.利用轉學變相擇校的。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單獨立戶的,不得轉學。民辦學校招生計劃未滿,學生大批量(超過可轉入比例)轉入的,不得辦理轉學。

  2.城市初中學生全家在縣域內遷居的,原則上不予轉學。

  3.小學、初中起始年級的第一學期辦理學籍錄入,原則上不允許轉學;初中、小學畢業年級原則上不允許在縣域內轉學。

  4.休學期間不允許辦理轉學。

  特殊教育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或普通學校隨班就讀殘疾學生轉入特殊教育學校就讀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也可保留在原學校。進入專門學校就讀的學生,其學籍是否轉入專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的法定監護人商定。

  學校不得接收借讀學生

  1.學籍管理實行『籍隨人走』。學校不得接收借讀學生,不得接收未辦理轉學手續的學生。

  2.轉學實行同年級互轉。在不同學制間辦理小學生畢業年級轉學時,按照1-9年級進行對應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

  3.在辦理轉學過程中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不得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

  4.同一地市縣域間轉學一般安排在每學期開學前、後一周內辦理。轉入、轉出學校和雙方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生學籍轉接。

  轉入、轉出學校及學籍管理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按規定日期予以核辦轉學手續。轉學情況由各市(地)教育主管部門匯總相關信息,並於每年3月30日、9月30日前將春季、秋季學期轉學情況報省教育廳備案。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不允許留級

  學生連續病假3個月以上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的,由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並出具縣級及以上醫療單位診斷、病歷、繳費票據或其他有效證明,經學校核辦,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可准予休學。自收到休學申請之日起,學校和所屬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給予明確答復。如符合休學條件的,應同時辦理相關手續。學生休學期限一般應為一個學年度,次數不得超過兩次。畢業年級原則上不允許休學,極特殊情況需要休學的,審批要從嚴掌握。

  學生休學期滿要求復學的,須在休學期滿前15天內,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學校審核批准後,可予復學,並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准,按照接續學業原則安排就讀年級。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不允許留級。

  小學初中起始年級不允許跳級

  學生原則上不允許跳級。德、智、體、美、勞等方面特別優秀、且具備超前學習能力、達到上一年級心智水平、且確實需要跳級的學生,須由其法定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進行初審,市(地)教育行政部門對所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初審的結果予以復核認定。

  對需要跳級學生的審核確認時間可安排在其當學的學年末進行,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於每年7月30日前將通過的名單報省教育廳。省教育廳於每年的9月份新學年統一做學籍信息變更。省教育廳未在學籍系統進行變更的學生,不得提前進入上一年級就讀。

  每年跳級學生比例原則上不應超過學校該年級學生總數的1%。跳過年級視為受完相應年限的義務教育。核准跳級的學生,由學校通過電子學籍系統進行學籍變動。學籍注冊的當年和小學、初中起始年級不允許跳級,跳級不能跨學段、跨學校。

  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勸退、開除學生

  學生在接受義務教育期間,原則上不得提出退學申請。學生因喪失學習能力退學的,其學籍檔案應保留。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勸退、開除學生。學生出國定居的,須由學生本人或其法定監護人憑學生有效證件及其他證明材料到現就讀學校提出出國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並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在電子學籍系統上辦理出國異動手續。學生出境未向原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的,學校按照疑似輟學處理。

責任編輯:李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