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8月6日訊 3歲小孩開電動玩具車撞傷步行的六旬老太,並造成老人十級傷殘,雙方協商賠償不成,老人將3歲孩童和負責出租玩具電動車的商家一同告上法院。
據介紹,2019年3月17日晚上,在牡丹江市文化廣場,牛某花了10元錢給3歲的兒子張某租了一輛白色的電動玩具車。廣場上並沒有劃定電動玩具車的玩耍區域,電動車的速度也很快,盡管牛某在旁看護,但仍追不上兒子的駕車速度,獨自坐在玩具車向前行駛的張某,從後方將步行路過、年近60歲的孫某撞倒,孫某當時腳就不敢動了,腳丫歪了。事後,小男孩的母親牛某趕緊把孫某送到了醫院,並支付了大部分的治療費用。經過診斷,孫某的右側踝關節骨折,關節功能喪失達到50%以上,經鑒定,傷殘等級為十級。
2019年9月,因為在賠償問題上雙方始終沒有達成一致,孫某向牡丹江市東安區法院提起訴訟。
此案中,除了年僅3歲的第一被告張某,作為出租電動玩具車的經營者劉某,也被孫某起訴,成為本案的第二被告。庭審過程中,小男孩張某的父親和經營者劉某就賠償問題展開了激烈的辯論,在劉某看來,自己只是將玩具車租賃給了張某,並沒有對孫某實施直接的撞擊行為,不應該承擔連帶的賠償責任。
小男孩的父親認為,劉某作為出租兒童電動車的商家,在孩子使用電動車過程中沒有對家長盡到安全提示義務,也沒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故出租者劉某應承擔次要責任。
最後,在法官的努力下,經過一個多小時的庭上調解,雙方在賠償問題上達成一致,由第一被告3歲孩子的監護人賠償原告5.5萬元,第二被告電動車經營者賠償原告3.3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