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8月6日訊(記者 佘雨桐)近日,綏化市北林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故意傷害案,被告人李某因與被害人張某有過糾紛,便購買菜刀將張某砍傷,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對被害人進行賠償。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1月31日15時許,被告人李某在綏化市北林區某鄉政府附近發現曾與其有過糾紛的張某,後在市場買了一把菜刀,乘出租車再次遇見張某,張某駕駛車輛與一出租車發刮碰,正在與出租車駕駛員爭吵,李某遂持菜刀將張某砍傷,後逃離現場。2019年3月5日,經綏化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鑒定,張某肢體創口,左側尺神經、正中神經及尺動脈斷裂,左手第一掌骨完全骨折,損傷程度均評定為輕傷二級。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李某到公安機關投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李某案發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105270元,可以酌定從輕處罰。綜上,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李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責任編輯:王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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