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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資金』既不是稅也不是費
2020-09-18 10:16:09 來源:生活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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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生活報9月18日訊 2006年1月20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了《哈爾濱市城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試行辦法》,今年4月,哈市出臺了《關於規范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申請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維修資金多種應急使用的申請,以及辦理程序等進行了說明。為讓市民更詳細地了解有關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相關政策、細則,近日,結合《哈爾濱市城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試行辦法》,本報聯合哈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服務中心,以『問答、講解政策、案例分析』等多種形式,推出『解讀哈市住房維修資金新規系列報道』。

  物業管理費與住房專項維修資金是否重復?

  交存住房專項維修資金不是哈爾濱特有的,依據建設部、財政部1998年12月16日發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1998]213號)及2007年12月4日發布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165號令),目前全國所有直轄市及省會城市都已建立維修資金制度,很多中小城市和縣城也都建立了維修資金制度。那麼,物業管理費與住房專項維修資金是否有重復呢?答案是否定的。

  住房專項維修資金既不是稅,也不是費,它是為保證房屋的正常使用,為每個房屋建立的維修專戶。物業服務費是一種商品行為,是業主為了得到某些服務而支付的一種等價交換。物業費主要由九項費用構成,物業服務費構成中其中有一項是用於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住房專項維修資金是專項用於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哈爾濱市城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試行辦法》第二十四條依法屬於物業服務費用支出范圍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不得使用維修資金。

  房屋發生買賣、變更,住房專項維修資金怎麼辦?

  按照《哈爾濱市城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試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或者變更的,當事人應當持房屋所有權證書、維修資金轉移或者變更證明、身份證等材料到專戶銀行辦理分戶賬變更手續。』

  針對維修資金轉移、變更業務,對服務流程進行再造,對資金管理系統進行昇級改造和進一步完善,自2017年1月1日起業主在各區不動產分中心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變更時,系統會自動甄別,其中已建立維修資金物業項目的房屋,其維修資金分戶賬中結餘的資金將隨房屋所有權同時轉移、變更,使該業務由業主到中心辦理變成了系統即時辦結。

  第十三條規定『已建立維修資金的物業項目,房屋所有權轉移、變更時,業主未交存首次維修資金或者分戶帳餘額不足首次維修資金30%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次維修資金或者續交維修資金;房屋維修資金分戶賬中結餘的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轉移、變更,不予提取,涉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由受讓人向原業主支付,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為確保買賣雙方利益,市住房專項維修資金服務中心提醒廣大市民,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實行『錢隨房走』的原則,房屋轉讓、變更時,賬戶裡的餘額也隨之轉移給新的產權所有人。

  建議業主在各區不動產分中心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變更時,交易雙方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購房款是否包含維修資金等內容,避免交易中出現紛爭。

責任編輯:宋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