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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許洪佳等20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一審宣判
2020-09-29 14:52:55 來源:黑龍江法院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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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9月29日,黑龍江省寶泉嶺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許洪佳等20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一審公開宣判。該案於8月17日至20日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寶泉嶺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以來,以被告人許洪佳為組織、領導者,被告人趙英男、楊振岑、張馳、魏永合為骨乾成員,被告人孟凡雙、劉軍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董軍、高銘辰、劉鐵生等11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黑龍江省佳木斯市為樹立非法權威,維護非法利益,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先後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聚眾斗毆、開設賭場、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行為107起,共造成重傷6人,輕傷10人,輕微傷8人,嚴重侵害公民人身權、財產權,破壞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和社會管理秩序,該組織還通過非法經營和控制生豬屠宰業,大肆攫取巨額經濟利益,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秩序,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寶泉嶺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許洪佳等人的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許洪佳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與其所犯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敲詐勒索罪等15項罪名,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他19名被告人分別判處一年六個月至十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責任編輯:郭麗穎

【東北網專欄】黑龍江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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