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只是民事訴訟中的被告,被法院判決償還借款,可因為明明有能力履行,卻拒絕履行還款義務,嚴重乾擾司法秩序,如今成了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10月21日,佳木斯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上訴人沈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當庭宣判,裁定駁回沈某上訴,維持湯原縣法院作出的判處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的一審判決。
2016年12月26日,湯原縣法院對沈某與劉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作出民事判決,判令沈某歸還劉某借款人民幣1185200元本金及利息。可判決生效後,沈某依舊我行我素,沒有任何還錢的打算,最後劉某向湯原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湯原縣法院查封了沈某位於黑龍江省哈爾濱市的房產,2019年5月20日向沈某下發了執行裁定書,要求沈某將該被查封的房產變賣,扣除銀行貸款後,將剩餘房款交由法院執行。可房子雖然賣了,沈某卻未將變賣房產剩餘的80餘萬元房款交給法院執行,而是擅自用於償還他人欠款,致使生效裁判無法執行。


鑒於沈某視生效判決為兒戲,嚴重擾亂司法秩序,湯原縣法院依法審理了被告人沈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於2020年6月23日作出刑事一審判決,以沈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沈某不服,提出上訴,佳木斯中院依法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給你解釋的明明白白
沈某對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根據本罪立法解釋的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所侵犯的法益主要是司法秩序和司法權威,故應當從影響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角度來理解。『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而不能僅從債權人是否最終實現債權角度來判定。沈某的行為嚴重侵犯了人民法院的司法秩序和司法權威,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