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報廢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賣車人也要承擔連帶責任嗎?沒錯!看完牡丹江中院審理的這個案子,大家就明白了。
2020年1月,被告人熊某酒後駕駛已達到報廢標准的小型轎車,將步行的被害人趙某撞倒。熊某下車查看情況並撥打110報警電話後,駕車逃離事故現場。
5分鍾後,熊某又返回事故現場將被害人趙某送至醫院救治,趙某經搶救無效死亡。交警部門認定,熊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熊某的車輛是從哪裡來的呢?
原來,夏某將已經達到報廢標准的車輛以2000元價格賣給做二手車生意的張某,張某又將該車賣給了熊某,熊某就是駕駛了這輛車纔發生的交通事故。
牡丹江市陽明區法院審理認為,夏某明知所售車輛不能進行年檢,已經達到報廢標准,卻與張某簽訂買賣協議,張某明知所購車輛為報廢車輛,卻與熊某簽訂買賣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一條『以買賣方式轉讓已達到報廢標准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夏某、張某、熊某共同承擔對此次交通事故的民事責任。
陽明區法院判決:被告人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熊某、夏某、張某連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共計654766.84元。
被告人熊某提出上訴,牡丹江中院二審維持了原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條規定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准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現如今,私家車已成為很多人出行的常用交通工具。汽車的安全性能不僅關系到車內乘客的安危,更關系到交通秩序的安全穩定。駕駛達到報廢標准的車輛極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因此,每名駕駛員都應該遵守法律法規,拒絕駕駛報廢車輛,共同維護交通秩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