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十二購物狂歡已經結束,這幾天,大家迎來了浩浩蕩蕩的快遞大軍。你收到貨了嗎?你遇到了貨物與描述不符的困擾嗎?你是在享受購物成果?還是苦於維權無門?近日,穆棱市法院審理了一起網購引發的消費者維權案。
杭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某電商平臺銷售化妝品。2020年雙十一期間,肖某在該平臺以優惠價格購買了某品牌系列眼霜,產品圖片為『XX小藍瓶』,並附文『【XX專櫃版】XX眼霜15ML新版』,載明價格為560元。

收貨後,肖某發現所收商品並非平臺中展示的產品,而是價格更為便宜的另一款產品,產品描述與其收到的實物不符,遂將賣家訴至穆棱市法院要求該公司全額退貨退款,同時要求三倍賠償。

因被告公司遠在杭州,綜合多種因素,承辦法官決定組織雙方通過『網絡審判法庭』進行遠程視頻庭審。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圍繞案件爭議焦點展開激烈辯論。
原告認為,普通消費者在APP上購物,即視為做出了購買該網頁所展示產品的真實意思表示,但卻收到了與商品頁面描述不相符、價格更為便宜的另一款產品,並非重大誤解。
被告認為,原告收到的實物是網頁所展示產品的新版,只是公司因過失未及時將網頁展示信息的相關圖片和內容進行更新,應為重大誤解,並不存在原告所說的故意欺詐行為。
雙方各執一詞,互不相讓。庭審結束後,為了查清案件事實,承辦法官登錄了銷售該款商品的官網進行調查,發現被告所發貨的產品與其網頁展示產品確為兩種不同產品,並非如被告所說系新版產品。


承辦法官認為,欺詐行為應當以客觀檢驗法來認定,即根據經營者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所采用的手段和一般消費者的辨識能力來加以判斷。
本案中經營者對商品或服務的說明存在虛假或隱瞞,足以使一般消費者受到誤導,消費者因受誤導而接收了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而一般消費者在此情況下如果知道事實真相即不會接受該商品或服務。同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經過承辦法官耐心地釋法析理,被告認識到了自身的問題,決定以此為鑒在全公司內進行培訓。被告誠懇解決問題的態度獲得了原告諒解。原告最終同意被告給付1500元賠償款的解決意見,並撤回了起訴。
網絡與線下的購物區別,就是商品不可現場辨識,只能憑借店家的宣傳頁面辨別商品品牌、型號等基本信息,於是,部分網絡商鋪在出售商品時可能存在『以次充好』『虛假宣傳』等行為。消費者應仔細觀察,謹防上當受騙。同時,商家也要注意,即使並非故意虛假宣傳,只要其行為能夠造成一般消費者誤解且不能自證是否故意,也可能會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