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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二十年!大興安嶺地區行署公安局原副局長王志明終審宣判
2021-01-04 19:21:28 來源:黑龍江省紀委監委網站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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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東北網1月4日訊 日前,大興安嶺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對大興安嶺地區行署公安局原副局長王志明徇私枉法、貪污、受賄案公開審理並終審宣判,對上訴人王志明以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五十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經審理查明:上訴人王志明利用其擔任加格達奇區公安局刑偵科長、公安局局長的職務便利,違背人民警察工作職責,置黨紀國法於不顧,對明知有罪的人徇私徇情,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訴,致其逐步發展成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造成人民群眾安全感嚴重下降,社會安全和穩定遭到嚴重破壞,系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徇私枉法罪;在擔任加格達奇區公安局局長、大興安嶺地區行署公安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用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在擔任加格達奇區公安局局長、加格達奇林業局公安局局長、大興安嶺地區行署公安局副局長期間,先後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人民幣、車輛、手表等款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大興安嶺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王志明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後,以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清、實體失實、程序違法為由提出上訴,在終審庭審中推翻原有供述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釋,其翻供、推翻認罪認罰具結承諾的行為,已經不符合認罪認罰從寬認定條件。法院遂作出上述終審判決。

責任編輯:姜繼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