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朋友一同喝酒,慢慢地嗜酒成癮。醉酒後,多次盜竊衣服、化妝品等女人用品。被法院判處刑罰,刑滿釋放後,他竟然不思悔改,再次伸出『黑手』……
嗜酒成癮,專盜女士用品
被告人姜某系一名離異單身男子。離婚後,無正當職業,靠打工維持生活。他常與朋友喝酒,慢慢地嗜酒成癮,經常喝酒時念叨著前妻,就有了找前妻復婚的念頭。但復婚的想法遭到前妻堅決拒絕後,姜某的心態漸漸出現變化,醉酒後對女人用品表現出特別的興趣,經常想據為己有,包括昂貴的衣服和化妝品等物品。
為滿足不良心理需要,姜某於2017年3月、2018年2月、2019年10月先後三次盜竊女人用品,被法院分別判處拘役四個月、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七個月。
不思悔改,出獄後再伸手
多次坐牢,姜某仍然不思悔改,依舊重操舊業。2020年8月28日下午,姜某只身一人來到大慶一飯店獨自喝悶酒。
當日晚18時許,他來到大慶高新區一女裝店內,趁女服務員不備,將店內兩件女式服裝盜走。服務員發現服裝不見後,當即撥打110報案。
案發後,贓物已被公安機關依法扣押並返還被害人。經鑒定,贓物價值為1432元。8月30日,姜某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並於2020年11月末被公訴至大慶高新區法院。
法院審理
在庭審中,被告人姜某自願認罪。
經高新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予懲處。
被告人姜某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對其從重處罰。歸案後,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願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處罰。據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判決,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規定,較大數額,黑龍江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為1500元,即原則上盜竊只有達到1500元,纔可構成盜竊犯罪。那麼本案的被告人姜某盜竊只有1432元,卻為何被判處徒刑,且還從重處罰?
這就涉及到盜竊犯罪的例外情形,即特定情況。根據刑法修正案(八)關於盜竊罪,多次盜竊(兩年三次以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不論盜竊價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盜竊犯罪。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即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准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准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四)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五)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六)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七)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八)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
本案,被告人姜某盜竊兩件女裝,價值不到1500元,雖未達到犯罪數額標准,但是其近三年來,均因盜竊而被法院判處刑罰,故符合上述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即未達到犯罪較大數額1500元的標准,但已達到1500元一半的標准,故構成盜竊罪。
春節日益臨近,這期間是人、財、物大量流動的時候,也是盜竊、搶奪、搶劫、詐騙案件的高發期,我們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