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生效判決,法院當然不會不管的。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各種執行措施『任君選擇』。千萬別把執行措施當兒戲。法院扣押的財產也敢賣?
家住密山市楊木鄉的農民王某,在某農藥商店賒購了化肥和農藥後陸續交付了一部分錢,於2019年4月給商店出具了一張欠款為36800元的欠據。商店多次催要,可王某一直沒有給付欠款。農藥商店訴至密山市法院,法院判決王某給付欠款及利息41592元。判決生效後,王某依然沒有給付欠款。2020年10月,該農藥商店申請執行。
進入執行程序後,申請執行人告知執行法官,被執行人有一批水稻存放在院落中。執行人員在第一時間扣押了水稻,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裁定書,並向其釋明了如出售水稻應提前通知法院,並將錢款向法院提交。
2020年12月的一天,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私自變賣水稻,立即將這一情況告知了執行法官。執行法官得到這個消息時已是晚上六點多,立即趕往被執行人家中。
執行法官向被執行人王某出示了拘留決定書,告知他因私自變賣被法院扣押的水稻,將依法對其拘留。王某和家人一看法院『動了真格』,當場表示,賣水稻的錢已經還給別人了,自己一定想辦法再籌錢。

5天後,王某向法院遞交了悔過書。因王某態度誠懇,其家人也積極籌齊了全部欠款,取得了申請執行人的諒解,同時交納了罰款2000元,法院視其情節,對王某提前解除了司法拘留。
責任編輯:郭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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