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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打鳥?非法狩獵零容忍法院這樣判
2021-01-25 18:30:01 來源:東北網  作者:王健 佘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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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東北網1月25日訊(王健 記者 佘雨桐)說起野生動物大家首先想到的是如何保護它們,國家更是明文規定禁止非法狩獵野生動物。可偏偏還有一些人頂風作案,最終自食苦果。近日,肇源縣法院審結一起非法狩獵案件。

  經查,在2019年至2020年間,焦某分三次在肇源縣使用滾籠、拍籠捕鳥工具、粘網捕鳥工具非法捕捉140餘只黃鳥、1只貓頭鷹、2只喜鵲、1只啄木鳥、5只菜雞子。合計共非法捕捉野生鳥142只,其中活體38只,死體104只,後被公安機關全部扣押。

  經東北林業大學司法鑒定所鑒定,其中列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的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短耳鴞1只,被列為《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三有保護動物135只。

  肇源縣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焦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非法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短耳鴞一只,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使用法律禁止的狩獵工具、方法,非法狩獵野生鳥類,其行為已經構成非法狩獵罪。被告人焦某犯數罪,依法實行數罪並罰。焦某主動投案,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並自願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

  據此,依法判處焦某犯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作案工具滾籠五個,依法沒收,由扣押機關處理。

  法官提醒:對待非法收購、售賣、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違法犯罪行為,人民法院將堅決予以打擊。切勿以身試法,最終鋃鐺入獄!

  普法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責任編輯:姜繼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