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上掉『餡餅』的事兒你聽過嗎?消費時,店主多找了零錢,別人誤操作給自己的手機充了值,拾得了他人遺失的財物……面對這樣的『大餡餅』,有沒有想過據為已有?可是這樣真的行嗎?
這些都屬於不當得利,法律可是有明確的規定的。近日,牡丹江市陽明區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劉某與郭某曾是某公司的同事。劉某是會計,負責財務工作,郭某是職員,於2020年9月離職。2020年11月,劉某因疏忽,誤將屬於個人的3000元錢轉入郭某在原公司的工資卡賬戶。
發現錢款轉錯後,劉某心急如焚,多次找郭某協商,希望其能如數返還,但郭某始終拒不返還。無奈之下,劉某於2021年1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郭某返還不當得利3000元。
立案後,辦案法官詳細查閱卷宗、聯系當事人了解案件情況,面對法官的詢問,郭某表示這3000元錢是其在公司期間應得的工資。經法官調查後發現,該筆錢款與郭某在該公司工作時應發工資的數額不符,且該筆款項確為劉某個人所有。而郭某堅稱,劉某錯匯款項應由其本人承擔責任。
通過反復與雙方當事人溝通、核實,法官對案件事實有了進一步的了解,可以認定該款的性質確屬不當得利。因雙方當事人對於轉款的數額沒有爭議,考慮被告郭某目前在外地居住,往返不便,辦案法官積極做雙方調解工作,多次通過電話、微信耐心與郭某溝通,向其釋明法律規定,釋法答疑,最終雙方自行達成和解,郭某返還了3000元,劉某也撤回了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