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開幕。全國人大代表、黑龍江省杜爾伯特蒙古族自治縣縣長張家文提交了關於修改《防沙治沙法》的議案,建議盡快啟動《防沙治沙法》的修法工作,對防沙治沙法律制度作出修改、充實和完善。
張家文表示,2002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正式施行。經過近20年的生態建設,我國實現了從『沙進人退』到『綠進沙退』的歷史性逆轉,沙區生態逐步改善。十八大以來,生態文明建設被納入『五位一體』總體布局,生態文明建設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防沙治沙法》的立法宗旨、理念等應該作出變化,防沙治沙面臨著新形勢新問題,需要通過修法,對防沙治沙法律制度作出修改、充實和完善。
張家文代表認為,隨著防沙治沙進程的深入,《防沙治沙法》與治沙實際不相適應的情況不斷顯現,一是法律制度不健全,缺少荒漠資源產權制度、公眾參與制度不完善,營利性治沙與公益性治沙之間界定模糊,實踐中存在行為難判定、法律難操作的問題;二是調整范圍不全面,對治沙成果保護的規定較少,缺少對『在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范圍內進行修建公路、鐵路等建設活動』的事中事後監管規定;三是法律責任缺失,法律責任主體不明確,『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易導致責任推諉的情況,法律責任的實現方式中刑罰制裁佔比較少,約束力較弱。
張家文代表建議,盡快啟動《防沙治沙法》的修法工作。第一,優化法律理念,將『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山水林田湖草沙綜合治理、系統治理、源頭治理』等理念入法,充分考慮防沙治沙與社會、經濟、文化、科技等方面的聯系,強化系統防治、科學防治,加強對參與主體的權益保障,實現生態保護與民生發展的協調統一。第二,要完善法律制度,針對現有法律的缺陷,補強弱項,填補漏洞;全面總結與防沙治沙相關的改革成果以及成熟的防治經驗,將其上昇為法律;修改已與新時期防沙治沙實踐不相適應的制度機制,堅持立改廢並舉,進一步增強法律的及時性、實效性、可執行性,在防沙治沙方面形成更加完備的制度、提供更加有利的法律保障。第三,細化法律責任,對防沙治沙法律責任的主體、方式、實現途徑等予以細化,加大對破壞沙化土地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強化法律責任追究,提高法律的威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