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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去年維護婦女權益典型案例
2021-03-08 09:06:59 來源:牡丹江新聞網-牡丹江晨報  作者: 崔曉翕 李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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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光新聞

  東北網3月8日訊 3月5日,在維護婦女權益新聞發布會上,市中級人民法院向社會發布三起維護婦女權益典型案例。

  案例一:因病致殘離異,前夫需付扶養費

  王女士與魏某某於2016年9月8日登記結婚。2017年王女士因病致殘,與魏某某分居,婚生子隨魏某某生活。雙方離婚後,王女士請求法院判決魏某某每月給付王女士生活費、醫藥費。

  經審理,夫妻有互相扶養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權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王女士與魏某某系合法夫妻,本應相互關心,彼此扶助,現王女士身患疾病,無固定收入,需要扶助。魏某某月收入3000元左右,應當給付王女士扶養費以盡扶養義務。考慮到婚生子隨魏某某生活,酌定判決魏某某每月向王女士支付400元扶養費。

  案例二:家暴導致離婚,無過錯方獲補償

  李某與周女士於2010年6月21日登記結婚,2011年4月7日離婚,2013年9月17日復婚,婚後無子女。雙方有感情基礎,婚後卻因家庭瑣事經常產生矛盾。

  2018年3月3日李某將周女士打傷,周女士報警,市公安局西安分局對李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並處罰金200元的處罰,此後雙方一直分居。李某於2020年5月8日向法院提起訴訟,以雙方分居滿兩年且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請求法院判令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經法院做調解和好工作無效,周女士也同意解除婚姻關系,雙方分居已滿兩年,雙方感情已經破裂,依法准予雙方解除婚姻關系。

  庭審中,李某自認在婚姻存續期間對周女士實施過家庭暴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周女士要求李某給予精神損害補償的請求應當予以支持,酌定精神損害補償金2000元。

  案例三:雙方協議離婚,協議條款需執行

  張女士與王某於2019年8月28日協議離婚,雙方約定登記在王某名下的一處房屋歸張女士所有。離婚後,張女士無法聯系到王某,房屋登記所有權人還是王某,故張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將房屋所有權辦理到張女士名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對張女士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法判決登記房屋所有權人為王某的房屋歸張女士所有;王某在判決生效後,立即協助張女士將房屋辦理到張女士名下。

責任編輯:張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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