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3月10日訊 『3 · 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前夕,記者來到雙鴨山市消費者權益保護中心,就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項纔能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等問題,采訪了市消保中心主任趙紅麗。
據介紹,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
采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