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黑龍江高院發布了全省法院國家司法救助典型案例,一起看看都是哪些案子。
郭鍾順申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2001年12月,被告人崔某與被害人李某金(司法救助申請人女兒)相識並交往。2002年1月5日,崔某將被害人李某金殺害後竊得財物並逃離現場。本案申請救助人郭鍾順丈夫已於2005年因病去世,系孤寡老人,2010年以前郭鍾順一直靠每月120元的低保收入維持生活,2010年後,每月收入不到400元,無其他生活來源,平日靠拾廢品維持生活。同時,郭鍾順還患有心髒病、風濕性關節炎、低血糖等疾病。申請救助人郭鍾順經濟陷入困境,生活困難。
救助決定: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郭鍾順作為被害人母親,身患多種疾病,丈夫已於2005年因病去世,系孤寡老人,2010年以前一直靠每月120元的低保收入維持生活,2010年後,每月收入不到400元,無其他生活來源,平日靠拾廢品維生,生活困難。現被告人無賠償能力,該請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和規范人民法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及相關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和規范人民法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第十二條和《人民法院國家司法救助案件辦理程序規定(試行)》第十五條的規定,決定給予救助申請人郭鍾順司法救助金5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是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關注貧困戶涉訴案件,針對生活特別困難的低保貧困戶進行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救助申請人因刑事案件失去經濟依靠,且孤身一人、年事已高、體弱多病,依靠低保生活,無其他經濟來源,生活困難。人民法院精准發力,對其進行及時救助,幫助其擺脫生活困境,重塑生活信心,符合『當賠則賠、應救盡救』的新理念,對保障基本民生、促進社會公平、助力和鞏固脫貧攻堅具有重大意義。
唐守田申請民事訴訟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1972年3月21日,唐守田乘坐的拖拉機在穿越哈爾濱鐵路局下屬的海林火車站東道口時,被運行中的火車撞翻,造成重傷。事發後,哈爾濱鐵路局承擔了當時的治療費用,並於1977年給付賠償金1500元。2015年底,唐守田以事故造成其顱腦損傷後遺癥、腦供血不足等病痛未治愈,需繼續治療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哈爾濱鐵路局。法院經審理認為唐守田提出的訴請已經超過法律對公民權利保護的二十年最長保護期限,未予支持。唐守田因車禍導致的後遺癥需要進一步治療,其本人經濟困難無力支付醫療費用的情況屬實。
救助決定: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唐守田訴哈爾濱鐵路局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責任糾紛一案,唐守田因超過訴訟時效未能獲得法律保護,其損害後果確實存在,因車禍導致的後遺癥需要進一步治療,本人經濟困難無力支付醫療費用的情況屬實,符合應予救助情形,其請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和規范人民法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及相關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和規范人民法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第十二條和《人民法院國家司法救助案件辦理程序規定(試行)》第十五條的規定,決定給予救助申請人唐守田司法救助金6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是人民法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積極介入,保障申請人生存權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救助申請人因超過訴訟時效而未能獲得法律保護,但其後遺癥確需進一步治療且經濟困難無力承擔醫療費用。在核實唐守田的情況之後,省法院迅速審結本案,對其給予司法救助。本案充分體現了國家司法救助『加強生存權保障』的價值取向,也為今後的同類型案件提供了有益參考。
王秀清申請執行交通肇事附帶民事賠償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2000年2月12日15時,被告人穆某鋒駕駛黑C22920紅葉牌中客在行駛至濱綏線364公裡306米無人看守道口時,未執行道路交通管理規定,盲目穿越道口,被從愛河站方向駛來的5001次機車撞翻,造成汽車報廢,六人死亡,十一人受傷的重大交通事故,導致申請救助人王秀清的丈夫段某修等四名家人在該事故中死亡。之後,本案被告人穆某鋒下落不明,連帶責任人、肇事車主李某棟收入微薄,賠償能力有限,導致申請救助人王秀清未得到經濟賠償。王秀清年事已高,體弱多病,生活陷入困難。
救助決定: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王秀清的丈夫等四名親人因交通肇事案去世,被執行人穆某鋒系肇事司機,因交通肇事罪於2000年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李某棟系肇事車主,承擔連帶責任,應賠償11.15萬餘元。執行案件立案後,穆某鋒下落不明,已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李某棟在浙江省縉雲縣物流公司開車,收入不高,孩子在上學,生活困難,履行能力有限,案件難以執結。
王秀清本人受到較大精神打擊,生活困難,無經濟來源,屬於涉法涉訴當事人應予救助情形,其請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和規范人民法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及相關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和規范人民法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第十二條和《人民法院國家司法救助案件辦理程序規定(試行)》第十五條的規定,決定給予救助申請人王秀清司法救助金5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是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針對交通肇事案件被害人死亡,依靠其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生活困難且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進行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救助申請人因交通肇事案失去多名家人,且本人年事已高,缺乏生活來源。人民法院對其進行積極救助,幫助其擺脫生活困境,既彰顯黨和政府的民生關懷,又有利於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維護司法的權威和公信。
張磊申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羅某春的妻子與被害人周某芬同在巴彥縣興隆鎮經營裁剪生意,因二人攤位相鄰,經營中屢有爭執。2010年2月9日8時許,周某芬與羅某春的妻子因瑣事發生爭吵,在場的羅某春上前勸解並與周某芬發生口角,用尖刀向周某芬胸腹部捅刺數刀致其心髒破裂失血死亡。救助申請人張磊系被害人周某芬的兒子,患有先天性腰部疾病,不能從事體力勞動,母親被害後,張磊生活和精神上造成嚴重損害,因其無經濟來源,導致生活困難。
救助決定:刑事案件被害人周某芬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其子張磊沒有生活來源,導致生活陷於困境,張磊提出的申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和規范人民法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第三條第三項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和規范人民法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第十二條和《人民法院國家司法救助案件辦理程序規定(試行)》第十五條的規定,決定給予救助申請人張磊司法救助金5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是人民法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助力精准扶貧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救助申請人家庭因刑事案件失去主要生活來源,人民法院將司法救助工作積極融入國家脫貧攻堅戰略大局,及時提供司法救助,不僅平復被害人家屬情緒,化解矛盾,而且真正做到案結事了,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鄭化海申請涉訴信訪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鄭化海因與哈爾濱汽輪機廠(以下簡稱汽輪機廠)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於2003年9月26日向哈爾濱市動力區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哈爾濱市動力區仲裁委員會以該仲裁申請超過仲裁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鄭化海向哈爾濱市動力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汽輪機廠給付經濟補償金及賠償金等。該案經三級法院審理,均認為鄭化海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時,已超過法律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故對其提出各項經濟補償的主張不予支持。鄭化海先後到相關部門多次上訪,其沒有固定工作及生活來源,屬於特困戶,該案發生後家庭生活困難加劇。
救助決定: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鄭化海因超過時效導致其訴訟請求未獲支持,屬於涉法涉訴當事人生活困難的情形,其請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和規范人民法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及相關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和規范人民法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第十二條和《人民法院國家司法救助案件辦理程序規定(試行)》第十五條的規定,決定給予救助申請人鄭化海司法救助金2萬元。
典型意義:本案中,鄭化海因其仲裁申請超過仲裁期限,其訴求通過法律途徑難以解決,且其屬於特困戶。對鄭化海進行救助,不僅體現了司法救助救急救困的特點,起到了真誠傳遞司法人文關懷與溫暖,助推矛盾化解的良好社會效果,更詮釋了人民法院把融入脫貧攻堅大局作為司法救助的責任和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