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 : 東北網  >  東北網黑龍江  >  黑龍江省法院  >  法院動態
搜 索
房產抵押登記出烏龍 法官耐心解答獲點贊
2021-04-02 10:54:13 來源:黑龍江法院網  作者:
關注東北網
微博
Qzone
極光新聞

  民間借貸時,為保障債務履行,債權人往往會要求債務人提供房產抵押擔保。可是,大慶市的姜某甲卻產生了疑惑,當初借款給好友,好友已提供了房產抵押,如今為何法院卻判決不能優先受償?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哪個環節出了問題?

  2018年9月9日,王某因經營生意出現資金周轉困難,向姜某甲借款。雙方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12萬元,期限一年,月利率0.6%,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如違約,則按借款金額日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當月15日,姜某甲即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給付借款人12萬元。

  借款到期後,王某並未按約還款。後經協商,延長借款期限,並由王某以其名下房產作抵押。在辦理抵押手續過程中,姜某甲因工作繁忙,便讓弟弟姜某乙代其與王某辦理手續,結果姜某乙將抵押權登記在自己的名下,擔保金額為12萬元。

  截至起訴前,王某僅償還利息5440元,後姜某甲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償還借款本息合計12.3萬餘元,並按年利率15.4%支付自2019年9月9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判令原告對抵押房屋享有優先受償權。

  讓弟弟代辦抵押手續,結果弟弟將抵押權登記在自己名下,最終導致債權人與抵押權人並非同一人。借款到期後,債權人能否對抵押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

  近日,黑龍江省大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民間借貸案,判決被告王某償還原告姜某甲借款本金12萬元及利息,駁回原告主張對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王某應按照約定期限履行償還借款的義務。借款到期後,雙方約定延長借款期限一年,但並未約定延期後的具體還款期限,故本案為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姜某甲有權隨時要求償還借款,故對姜某甲要求王某償還借款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關於利息問題,雙方約定月利率0.6%,符合借款時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標准,且在借款到期後,雙方變更合同後未約定還款期限,原約定的逾期還款違約條款亦不再適用,故應按照年利率7.2%計算自借款給付次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因雙方未簽訂抵押合同,且抵押權利人也非出借人姜某甲;另外,抵押權屬於從權利,抵押權原則不得與其債權發生分離,故對姜某甲主張優先受償權的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四百零七條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並轉讓,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是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在不轉移財產佔有情況下,而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相對於債權來說,在性質上屬於從權利。根據我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條規定,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並轉讓,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由此可見,除了法律明確規定和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債權與抵押權是不能分離的,即債權人必須與抵押權人系同一人,否則不具有抵押權的法律效力。因此,在設定抵押權時,除特殊情況外,一定要確保債權人與抵押權人為同一人,不能分離,否則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李法官,經過你一次次的耐心解答,我服判,給你點個贊!』2021年3月30日10時,經法官釋法後,因烏龍抵押登記不滿法院判決的原告,對黑龍江大慶高新區法院的法官這樣說道。

責任編輯:郭麗穎

【東北網專欄】黑龍江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