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好聚好散,夫妻之間的關系如果真的到了不可挽回的地步,離婚也是一種選擇。可是如果存在無過錯方和有過錯的一方的話,這時候就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一起來聽聽法官的說法!
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系破裂的,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的損失予以賠償的法律制度。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我國三大離婚救濟制度之一,也是侵權責任在婚姻法領域的延伸體現。
婚姻關系中,夫妻雙方互相享有配偶權,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這些均是對夫妻間相互負有的人身、財產上的權利義務的確認,夫妻雙方應當遵守,相互忠實、相互關愛,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要依法履行義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對該種義務的違反,勢必構成對另一方配偶權的侵犯,使對方蒙受物質、精神上的雙重損害。因此,有必要使過錯方因其損害行為得到懲罰,使無過錯方被損害的權利得到補償和救濟,這同時也是維護其他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